判决。法院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仅是为解决离婚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双方应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 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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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 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15.房改房 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其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市场价格。夫妻一方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买的房改房,考虑到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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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夫妻债务立法模式下,财产制、时间和内外部关系三条线索不是割裂分立的,财产制决定的是夫妻债务规则在财产制类型上的区别,而时间和内外部关系则在 债务问题时,在这两种利益的兼顾与平衡上,应当强化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兼顾夫妻利益的公平正义[15]。根据这一原则,《婚姻法》[16]应对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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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往往会产生可期待利益以及可期待利益归属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离不开创造人的智慧和结晶,其本身所有权的归属为创造人所有,无论知识产权的完成 债务以财产约定或假离婚的形式转移其财产的,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更难以实现的。 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设想 建国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度几次修改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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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对外举债, 举债方的配偶并不知晓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损害举债方配偶的合法利益。 规制第一种情形是立法者设立《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加以规制, 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有待实践检验, 且非法债务和虚假债务本就不受法律保护, 可通过其他法律条文加以规制。第三种情形为目前实践中亟待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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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是因为他从该举债行为中获得了利益,这也是民法上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但此种利益的获得与否是不能通过推定来判断的。 作为债务人的配偶对 41 条所确立的标准更能反映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本质,有效地保护了未受益的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婚姻法解释(二) 》在司法实务中确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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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割,都属于违法行为,都适用减少财产份额,直至不分财产。法律要求夫妻遵守法律规定,互相忠诚,不得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毕竟双方虽然感情破裂了,毕竟还没有离婚, 是肯定不得违反的,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是不允许做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离婚前,一方做出减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侵占了另一方财产,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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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夫妻在婚后各自做出努力而得到的财产,仅仅通过这点是不能解决当前越来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的。 比如夫妻两人均处异地生活,在一方被判告失踪期间,从当前婚姻法规定的角度上讲,另一方所获得的经济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实际上是对于公民财产管理合法权益的侵犯,违反了公平的原则。 (三)新婚姻法对于婚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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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无法对自身财产性利益起到很好的运用与保护作用时,另一方容易出现侵犯其合法利益的问题,那么针对这一现象他的法定代理人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达到守卫合法 重要性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凸显,而我国现有夫妻财产制的已不能有效处理非常态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对夫妻财产性利益的保护是不到位的,因此为满足新时期特殊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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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道德准则和价值标准,那么该约定是绝对无效的。以上所叙述的四个使得夫妻双方财产约定有效的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否则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财产约定,当然不能 情感的不稳定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为了更好的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防止草率的约定,也为了有效解决发生纠纷诉诸于公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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