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而是指客观意义上的违法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纯粹惹起说的主张可以概括为:一是,处罚共犯是因为共犯人自己侵犯了刑法分则所保护的法益,共犯的违法性 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第一卷过失犯论.不作为犯论.共犯论》,成文堂2006年版,第573页。 [33] (日)曾根威彦著:《刑法の重要问题〔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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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每个原因都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原因作为一个整体是密不可分的。但也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因果关系理论实际上揭示的是因果关系的特点而非其本质。 【注释与参考 页。 ⑵[日]山中敬一.《刑法总论》[M],成文堂,1999年版,第761762页。 [1]张伟.试论帮助犯的因果关系[J].海峡法学,20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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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 直接正犯 正犯性 因果关系 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种犯罪现象,间接正犯古已有之。但上升为刑法学上的概念却 分则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的性质? 分析利用者的行为结构:利用者的行为:利用行为+不作为;利用者在犯罪意图支配下对被利用者进行利用(唆使、诱惑、欺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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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关系,但并不是一个问题。刑法理论对此存在争议。一方面,违法二元论认为,构成要件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是指实行行为基于相当因果关系发生结果,故意或过失是 自己的行为及所生结果负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负担责任。因此,教唆故意当然应及于作为共犯结果的正犯行为和正犯结果。客观上的教唆行为虽属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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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从而表现出一定恶性,才受刑事处罚。{7} 但在近期,随着主观主义刑法理论在大陆法系的日渐式微,有关共犯从属性有无的论争以 间接正犯的结论,纵使教唆者或者帮助者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也不具有作为从犯予以从宽处罚的余地,这明显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9}周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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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犯罪构成要件之结果,赋予任何因果关系之条件者,皆为正犯,不分利用、教唆或帮助他人实行。刑法总则中的共犯概念只是对正犯刑罚加以缩小适用。因此,该 通说的地位。因果关系中断说注重了被利用者的地位,但却忽视了利用者自身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在被利用者具有自由意思时,利用者不能作为正犯以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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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行为人在知道控制物为违禁物品后的合理期间消除控制,此时的持有违反了命令规范,是不作为。第二种情形的持有通常情况下,包括获取持有与维持持有两种行为。获取持有是 ,行为人对这一死亡结果应否负责,必定要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在结果犯的未完成形态中,刑法因果关系也是存在的,如故意杀人行为因故而致被害人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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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作为义务,因而具有保证人地位。在刑法上要让不作为犯与作为犯承担相同的责任,应该有一个实质的根据,这就是危险的前行为。客观归责理论与不纯正 问题出在事后无法确认合法替代行为能否避免结果时的处置。依照风险升高理论,在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只要行为人借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提高结果发生可能性时,结果可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284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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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作为义务,因而具有保证人地位。在刑法上要让不作为犯与作为犯承担相同的责任,应该有一个实质的根据,这就是危险的前行为。客观归责理论与不纯正 问题出在事后无法确认合法替代行为能否避免结果时的处置。依照风险升高理论,在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只要行为人借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提高结果发生可能性时,结果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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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过失行为的不法普遍存在于不作为。一方面,不作为犯是应当履行义务而未履行,行为主体一般具有所谓保证人地位,其中的义务是特定义务,刑法要处罚的是行为人不履行 实行行为部分来实现,还原了因果关系的本色。其四,后者从实质上对过失实行行为作出了界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过失犯与不作为犯的混淆。 【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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