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仅能使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只有通过物权行为,才能导致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为例,当事人之间缔结买卖合同的合意是债权行为或 人为地割裂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必然联系,完全是人为的拟制,有违生活常理;(2)依该原则在原因行为无效时原所有权人虽然可以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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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债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方式进行救济。[6] 笔者认为这个似是而非观点是不成立的。因为将第三人取得物权的法律基础定位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理论和瑕疵同一说。 “优越论”观点认为无因性原则的相对化不是因为物权行为受债权行为效力影响的结果,而是物权合意作为法律行为在物权领域的体现,受其调整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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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而构成违约,而非侵害债权。若原债权人从中获益,则构成返还不当得利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依行为方式不同,间接侵害可分为实体侵害、引诱违约、恶意通谋三种情况 侵权责任,但在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原则下,其违约责任仍然成立;而第三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责任人,故应承担侵权责任。(2)在第三人以引诱违约的方式间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828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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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而构成违约,而非侵害债权。若原债权人从中获益,则构成返还不当得利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依行为方式不同,间接侵害可分为实体侵害、引诱违约、恶意通谋三种情况 侵权责任,但在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原则下,其违约责任仍然成立;而第三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责任人,故应承担侵权责任。(2)在第三人以引诱违约的方式间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194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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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把讨论进行得那么细致,以致对有些问题说得不十分清楚,结果发生了一些误会。因此,下面就进一步就物权行为的几种情况(不同的表现形态)加以探讨。三、物权行为的 类物权行为也就是胡长清与洪逊欣所说的“仅有物权行为,而无债权行为”的一类,他们举的例子是因不当得利返还原物。这也是龙卫球所说的“仅有处分行为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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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点看法: (一)区别物权与债权 否认物权行为说认为“以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之当然结果,并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在理论上混淆了物权行为 了出卖人的利益,且有违公平正义的原则。其实不然,物权行为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且通过出卖人根据不当得利也保护了出卖者的利益。“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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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之当然结果,并以交付与登记为生效要件。[6]孙鹏先生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将出卖人的所有权请求权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可争议的损害 。在传统法学理论无法解决问题的地方往往是法律经济分析大展拳脚的地方。无论是物权行为理论、意思表示主义,还是债权形式主义,都承认了物权变动的存在,只是对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149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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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他进行了不动产的登记或动产的交付之后,如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他只能享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而不是所有权返还请求权,那么这样来看,对出卖人就很不公平, 民法规则的制定都是从具体到一般,是从现实生活中高度概括抽象出来的结果。比如票据行为无因性,债权让与制度等都很抽象。我们并没有因此而对其批评。显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538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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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使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受益是有法律上的原因的,所以并不构成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不当得利。 由于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本质上属于连带债务,所以由此产生的共同 另,日本前田达明教授认为,在因加害者是复数的不容易确定各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场合,为受害者的救济,得依据第719条1款后段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338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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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他进行了不动产的登记或动产的交付之后,如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他只能享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而不是所有权返还请求权,那么这样来看,对出卖人就很不公平, 民法规则的制定都是从具体到一般,是从现实生活中高度概括抽象出来的结果。比如票据行为无因性,债权让与制度等都很抽象。我们并没有因此而对其批评。显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786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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