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往往未及加以意识,而不觉其有可罚性。这类刑罚法规,既然与一般社会价值判断发生脱节,而仍予以维持,这不但不能贯彻刑法理论,而且其实际效果如何,更是 预防犯罪思想。对其遏制和责难的着眼点是放在你不能做这种行为,而你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乃是立法者规定行为时所考虑的内容。因此,认定行为犯的故意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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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成员违反和平义务举行罢工,工会的影响义务是:第一,工会不能组织其成员罢工,也不能强化这种行为如保护罢工纠察线、支付罢工费用等;第二,工会在所有情况 《集体合同规定》第32条、第3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没有提出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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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称职的甚至是道德不好的仲裁员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裁决。① 第二,枉法仲裁行为极为罕见,即使偶尔发生,也可以通过商业贿赂罪、伪造司法文书罪等罪名去制裁,或者追究民事 司法性的行为就一定能入罪? 其三,即使承认仲裁具有契约性,也不意味着受害一方就自愿承担了枉法仲裁的后果,更不意味着国家就不能对枉法仲裁者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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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作为犯罪加以处理;而轻微脱逸社会相当性的行为,虽然也为一般社会秩序所不能容忍,但由于其脱逸性没有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故只能作为一般违法 行为,对于社会相当行为,作为立法者也不愿意加以禁止。因此,即使行为人侵害法益的形式出现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并且行为人也预见到了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且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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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出现一定的犯罪结果。二是这种犯罪并非不能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而是由于这种犯罪行为本身性质就十分严重,法律规定不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的犯罪构成的要件。 法系刑法学者也持类似观点,如日本刑法学者内藤谦认为, 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者对符合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必须有认识。意大利刑法学者帕多瓦尼也认为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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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上又略有不同。 胡长清在其所著《民法总则》中将物权行为界定为,物权行为者,发生物权法上之效果之法律行为也。洪逊欣、李宜琛、施启扬等学者采同样的 行为。例如,在不特定物的买卖中,债权行为不能发生转移某不特定的物的所有权,必须嗣后为物权行为才能使某项不特定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三是仅有债权行为而无物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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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罪的共同正犯,就不能将故意的死亡结果归责于没有直接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人。正因为此,日本学者山口厚才一语中的: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差异就 参与所引起之犯罪现象,并非作整体的考察,乃系将此现象回归于各个行为者之行为。可见,行为共同说是坚持彻底的个人主义原则,排斥任何集团之概念。这与我国刑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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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法律规定。用犯罪的初查对象、犯罪的嫌疑对象、被查对象均不能说明这些行为者此时法律上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地位。故而对于立案前和确认为犯罪嫌疑人 绝大多数情况下对被查对象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还不能确定,往往需要通过初查确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公安机关在确定发生刑事案件、需要立案之前,首先还是要通过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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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第一要义。这与人作为领土性动物是分不开的,因为人的生存不能没有家园。不能因为人可能因占有生存空间而发生冲突就剥夺了人占有土地的权利。财产权得以 财产权比市场更重要。有人常常发出这样的诘难:财产权被用来满足私利。但是利己的行为多半是利他的。自利的本性鼓励每个人尽量用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最高质量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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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只有行为能够成为禁令的对象;结果的发生与否具有偶然性,故不能成为禁令的对象。据此,结果无价值不是 思考。直观地判断是否犯罪(整体的考察法)是危险的,无论如何都会使判断者的恣意性很大。 [18] 将犯罪分为客观面与主观面,就是为了防止认定犯罪的恣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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