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了无权处分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其次,有观点认为完全有效说没有区分相对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情况,而认为合同一概有效,这对权利人的保障并不充分。如何认识这一点 ,即使是在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以占有改定方式进行交付时也可以基于此占有为胜原则解决问题。 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与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有内在的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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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36]就其公信力赋予问题。[37]我们认为:动产以占有作为公信之基础,而非占有移转型动产让与担保仅采用占有改定方式完成所有权之让与,由于占有改 而非成立要件,仅具有效力转换作用,属于形式登记主义。况且还面临如何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相协调以及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所以无法赋予其公信力。为此,学界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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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解释明确了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为交付的,动产质权不能成立。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8条还 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一律认定该行为无效,与善意取得制度不符。6.关于定金的数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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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等)请求所有物的返还;其二,若标的物为动产,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之条件,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则原所有人亦不能请求其返还,而只通过向原占有 [20]理论上说,一切观念交付之方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物返还请求中的标的物交付,包括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支付、简易交付等。(3)相对人之交付应为积极之作为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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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可资信赖的权利外形而无从主张善意取得,仅能主张无因性。例如甲将其所有A物出卖给乙,但仅依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由买受人乙间接占有 上称为“处分授权(Verfgungserm?chtigung)”。[27]对处分行为为允许后,处分人自始取得处分权,自然不再发生所谓无权处分的问题。(2)对负担行为的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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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转所有权的唯一方式。再后来,基于经济生活的进一步发展对交易便捷的需求,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等观念交付方式得以认可。不过,无论要式买卖、拟诉弃权或者 交易中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可依登记之公信力获得保护,而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当事人则可依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其三,如采物权行为理论,在买卖契约无效或者撤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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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之间的合同必须有效,如果无效或被撤销,善意买受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7、占有改定能否使用善意取得? 学说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司法解释没有 ,逃避强制执行的除外 三、共有 (一)房屋合建 1、原稿:认定投资人与原项目取得人(项目名义人)对合作项目共有,承担连带责任 2、反对者:违背合同的相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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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这个让与合意放到买卖合同中去理解,但是这里同样有至少两方面的问题。 (1)占有改定的时间可能迟于买卖合同的时间。比如上例,双方2月1日达成买卖合同 则应来自有处分权人之处。当然,如果留置权人不知情而与债务人(无处分权)达成协议,有所有权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第106条第1款),也可因此而取得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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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商品房预售关系中纳入预告登记的买受人的债权具有物权性的对抗力和排他力;在依占有改定或登记的方式移 与债权无本质差异,或可谓之不真正的、物权效力虚弱的抵押权。 其次,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普遍承认,在相当程度上阻滞了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为维护交易的安全,近现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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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共同占有[12]。按照王泽鉴教授《民法物权》对占有的分类,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善意占有又分为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与恶意 的性质所决定的。在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要将钱款交付给借用人占有,借款人取得钱款的占有后,并不仅仅限于拥有对物的某一权能的行使,而是包括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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