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效力。[12] 质押背书属于形式背书之一,但比较而言,在效力方面,与同属于形式背书的委托取款背书差异较大,而与实质背书即转让背书则比较近似。一般转让背书的 票据一旦到期,持票人(质权人)有权受领票据金额,有权行使票据上的其他权利,如付款的提示、请求作成拒绝证书、行使追索权及提起诉讼等。[14]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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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使,都以票据的存在为必要。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权利的实现必须缴回票据 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其中在第106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及其它物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30] 于莹:《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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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直接规定为民事权利明显不妥。因此,本文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为票据法上的权利较为妥当。 (三)利益返还请求权成立要件 1、请求人应为持票人。 占有票据。持票人不提示票据,就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不交付票据就不能将票据背书转让或受领票据金额。这就是说,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后,便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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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怠于为权利保全致使被保证人因而免则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应随之而免除。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基本方法有遵期提示和依法制作并出具拒绝证书,如在法定期限 主债务行为因一定情事而无效保证行为也随之无效的话,持票人就无从向票据保证人主张权利,票据的信用就会受到破坏,为此,票据法有必要做出特别规定,让持票人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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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情形下都能做到处分行为有效。如果这一看法走得太远,它将会产生巨大的不安定性。如普遍认为存在同一个瑕疵,则无因原则不发生效力,如行为能力的瑕疵。 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债务人可对之进行抗辩。其次,若债务人同时为票据之主债务人(汇票承兑人、汇票发票人),债权人向其请求给付而未同时提示票据时,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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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票据债务。如出票人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乙基于与丙的货物买卖合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当丙提示汇票向汇票承兑人丁请求付款时,丁却以持票人丙未履行合同 票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除依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票据外,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丙未履行合同,就是未给付对价,这样它就不能取得票据,从而不能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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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背书人名称、记载质押字样、由背书人签章,并完成交付。以背书方式设定质押的,是否要求当事人之间签订质押合同呢? 对此,我们认为,票据法不宜作出规定。质押背书是 质的票据一旦到期,持票人(质权人)有权受领票据金额,有权行使票据上的其他权利,如付款的提示、请求作成拒绝证书、行使追索权及提起诉讼等。[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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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因此一般认为,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位置。但出票人将禁止背书 和习惯。就禁止背书记载位置而言,尽管法律没有限定,但是交易惯例一般是以记载在票据正面为宜。因此,不管是出于疏忽大意还是本身无知,出票人不遵循这种交易习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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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转质。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转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仅对动产质权承认了承诺转质,而对权利质尤其是 设质的票据一旦到期,持票人(质权人)有权受领票据金额,有权行使票据上的其他权利,如付款的提示、请求作成拒绝证书、行使追索权及提起诉讼等。因此,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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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照付或保付后,可以免除付款责任。同时《票据法》第129条规定支票的发票人虽于提示期限经过后,对于执票人仍负责任。此《票据法》第130条规定发票 出票据之效力案(此案发生在四川巴县),最高法院就法人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出示票据的效力、发票人之责任作出判决要旨:经理人为有签商号管理事务及其签名之权利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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