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该条,我们可知: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的部门;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公司即第六十四条中规定的有限 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那么,当公司的股东不足法定人数或者仅剩一人时,公司是否解散呢?我国的《公司法》中未予明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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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的责任,违反出资义务股东承担的是出资违约责任,其内容与资本充实责任不同;(3 )资本充实责任因公司设立行为而产生,承担者仅限于公司发起人。(注:也 重要意义。 2.德国法。与日本法相比,德国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没有认购担保责任的规定。而更偏重于强调发起人的缴纳担保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股份法第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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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基本法律特征是: 第一,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 一个公司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人的要件-股东或发起人人数;物的要件-最低资额;行为要件-公司章程 清算,但不影响与善意第三人所订立之行为。[47]该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交易的安全,不因公司章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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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滥用权利、为其设定义务的一个实例。 三、控制股东的注意义务 所谓控制股东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系指控制股东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如 同一个 公司发起人未予实际出资,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设立 ,应认为公司设立无效。对因控制股东的过错使公司和债权人受到的损失,由其个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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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立法动机转换为现实的法律规范,而与公司本质及公司制度价值相联系的股东自治的理念便构成了公司立法需要与法律规范之间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中介环节。立法者 过程与法律规则,参见[[28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name='m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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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营业额及获利通常远比私人公司的为高,行政人员从中掌握大财权,便可能因一已利益,做出越轨行为。例如以公司的资金投资在个人偏好但未必符合公司 上述各种方式,都减少了公司的利润,使股东应得的股息降低。股东从公司的主要收入是股息,因此董事和股东在增加个人收入的角度存在一个根本的立场分歧。代理人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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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之公司 [3]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二是一人公司的 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缺乏有效约束 ,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之可能性 ,远远超过非一人公司的场合。[9]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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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提出反对意见而不受接纳,可能形成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针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诉讼。这种情况在欧洲一些法制完备国家已经形成了案例。实际上,在150年前的英国 不是为起诉股东设定一个先于公司解散诉讼而提起另外的解决纠纷的诉讼的义务。但是,公司的司法解散对法院而言,仍然是一个最终且残忍的决定,因此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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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治理结构,并进而影响到了企业集团成员公司的资产的真实性。现行公司法上所要求的用以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资本真实原则变得不确定了。这种利益 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切入,着重规范企业集团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的形成机制和责任机制问题。 我们知道,企业集团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统一管理,或者说外部控制。建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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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的多重投票权股份每股也将只拥有一个投票权。 不过,打破规则的所涵盖的公司控制类型仅仅是部分的。大多欧洲公司的控制股东结构是立足于通过运用金字塔构造放大控制 实体规则不能因发生的这一切而受到指责。实际上,在帕玛拉特最后的岁月中,意大利现行的实体规则是充分的,甚至比美国的还要严格。如果公司的看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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