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为了有效化解矛盾,必须突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必须从抽象的法益保护转向具体的被害人保护,推动被害人的报应感情转向实际的利益恢复,一方面要处罚加害人, 化解矛盾,但并不能完全抛开事实来谈和解,所以在侦查阶段犯罪事实尚不能做到完全查清楚的情况下,刑事和解不宜过早介入,否则容易导致行政处罚权和司法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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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了有效化解矛盾,必须突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必须从抽象的法益保护转向具体的被害人保护,推动被害人的报应感情转向实际的利益恢复,一方面要处罚加害人, 化解矛盾,但并不能完全抛开事实来谈和解,所以在侦查阶段犯罪事实尚不能做到完全查清楚的情况下,刑事和解不宜过早介入,否则容易导致行政处罚权和司法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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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观之,不管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其刑事诉讼程序中均注重对被追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尤其是针对侦查阶段警察的搜查、扣押等行为更实行高规格的 死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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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有利于己的证据。 而且审判前律师参与不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连辩护人的身份都不具备。阅卷难、会见难、取证难,也并未因《律师法》 的证据出示方式:一是对同一被告、证人、被害人的多次询问/讯问笔录,采取有选择性的宣读方式,即选取其中最有利指控的笔录,而对其他笔录,则拒绝出示;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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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决能够执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可以成为扣押的对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应有权依职权或依刑事诉讼被害人的申请对涉案款物、犯罪嫌疑人的 规定特殊主体基于职务秘密或亲属利害关系而享有拒绝扣押的权利。这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明显不同。比如,德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三类物品不得扣押:(1)官方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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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掌握。 (七)协议履行结果的多样性 综观各国实践,普遍做法是:在不同的刑事程序阶段,和解协议的履行后果也不同: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立案 后就恶意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签订协议后意欲报复被害人的;都在本质上违反了适用和解的基本前提,此时加害人反悔的后果应是两个:一是民事赔偿方面仍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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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力度不大。为此,应当扩大程序性制裁的范围,使其能够涵盖所有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尤其要明确,侦查阶段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 ,而如何在符合诉讼规律的前提下对被害人的权利予以保障更是一个亟待澄清的重大理论问题。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且扩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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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说,侦查阶段的律师可以称为诉讼代理人②。诉讼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行使代理权的人,《刑诉法》第82条第五项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 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六部委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地位,律师的权利上升到了一定的高度,侦查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律师会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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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 美国非法证据指在取证过程中侵犯了取证对象的权利,在审判中不得用作不利于该人的证据 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侦查阶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都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法庭审理活动对审前活动不具有任何控制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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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又立案侦查了,这时该如何处理?是法院终止审理,还是公安、检察机关撤销案件?立法者在进行刑事诉讼立法时显然只关注到被害人的救济,而忽视 具备辩护人身份以及可以行使哪些权利的争议已经旷日持久,多数学者主张在侦查阶段承担法律帮助职责的律师是广义的辩护人,但不管如何,侦查阶段律师可以行使申请取保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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