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明确了认定依据,即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其目的就在于明确规定该罪的构成要件,也为我们认定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提供法律依据。如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罪的实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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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贪污罪中不同主体相互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如何认定? 在我国理论界一向有主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在内外勾结的混合 便利,则构成共同贪污罪;相反,只利用了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之便,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应当指出,非国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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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便利,则构成共同贪污罪;相反,只利用了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之便,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 同犯罪。应当指出,非国家工作人员 例如《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一 方面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另一方面又将组织卖淫的从犯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又如,刑事诉讼中,证人与辩护人勾结,使证人作伪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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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便利,则构成共同贪污罪;相反,只利用了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之便,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 同犯罪。应当指出,非国家工作人员 例如《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一 方面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另一方面又将组织卖淫的从犯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又如,刑事诉讼中,证人与辩护人勾结,使证人作伪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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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法释200015号)明确了认定依据,即“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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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时,如果这些钱是国家的,而被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了,则对其以贪污罪论处。但这并非表明其取得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对这部分人收受 公务活动的权利资格和条件。其四,行为人或组织依法从事公务活动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活动,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方可成立,缺一不可。 三、正确理解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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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贪污罪的客体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2.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盗取、骗取或者以 、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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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认定关键在于把握是否有委托公务的存在以及对委托的理解;对于不同主体互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且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应属于贪污性质。 五、贪污的对象公共财产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64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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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均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共同将该单位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更符合贪污罪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62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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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均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共同将该单位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更符合贪污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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