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 地侵犯剥夺了子女的人身权。 …… 群主:我们进入下一个话题。以前,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能被分割的,但是本次司法解释却赋予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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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但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 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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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因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为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相关民事审判庭 因为婚姻关系的介入而产生改变。2.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都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仅在债权人恶意或明知时例外;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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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的理解和适用,往往没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前提条件限制,即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不论是否用于“日常生活需要或家庭其它 的性质所决定的。(二)、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决定了一方举债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家事代理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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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 ,在诸多方面利益密不可分。但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他们仍可以从事与婚姻关系无关的个人行为,享受个人利益与承担个人责任。而在家庭日常生活代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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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和完善,扭转了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局面,保护了非举债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增加了 =共同还债;3、老公个人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看病等)=共同还债;4、老公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老婆不要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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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概念。目前无论是法律上还是理论界对此尚无一致认可的概念。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性规定,结合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 则的合理性及立法缺陷 推定规则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两种除外情形才能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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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诸多方面利益密切不可分。夫妻一方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人,他们仍可以从事与婚姻关系无关的个人利益与责任。但是要注意的是家庭日常生活代理所带来的债务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3551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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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恶意的除外;而对于家事代理权, 由于夫妻家庭日常所需, 夫妻一方并非必须以夫妻共同之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况下, 也原则上推定其共享收益[3], 所以配偶中 债权人举证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观点二, 时间标准, 即发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标准主要是站在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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