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社会公共利益其实是一种既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同时又超越三者的社会整体利益, 三者都寓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中,任何直接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 行政处分的角度进行规制,而不必从民法的角度认定为无效。从立法的角度讲,可以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而不必规定其具体形式。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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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就不完全,不论是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还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都不违背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也不存在什么逻辑矛盾。同时,这几种情况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81页。 [18]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90页。 [19]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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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领域,确立了无过错责任规则,这是诚信原则中“无害他人”和“无害社会”基本要求的体现。例如产品质量责任规则,即不以过错为要件,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和危险 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仅指“合法行为”在法理上存在缺陷,它另创立的“民事行为”与德国民法典中的“法律行为”为同一概念,包括效力待定及不合法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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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社会公共利益其实是一种既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同时又超越三者的社会整体利益,三者都寓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中,任何直接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 行政处分的角度进行规制,而不必从民法的角度认定为无效。从立法的角度讲,可以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不必规定其具体形式。对于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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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就不完全,不论是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还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都不违背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也不存在什么逻辑矛盾。同时,这几种情况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81页。 [18]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90页。 [19]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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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财产法上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设定是否一定不能适用,这仍然值得认真思考。第三,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只要没有《民法通则》第55条的无效情形,法院 关系的意图。[70] 可见,基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应该肯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由纯粹情谊行为进入到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民事法律事实领域。 4.所涉事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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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理论上彻底否定《民法通则》所采取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我们曾对该种观点的历史源流作过一些考察。通过考察发现,该种观点并非出于 合法的确切形成依据是什么、以及“无效法律行为”一词又为什么不合逻辑等诸多问题,阿氏均采实质上的有意回避态度;另一方面,即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的始作俑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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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其必备合法性,这就决定了它是必然有效的,故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问题。所以,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 上系属自由,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原则上应出于个人的自由意志。可见,建立在私法自治理念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要伸张人格平等,尊重个人自由,推崇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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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必备合法性,这就决定了它是必然有效的,故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问题。所以,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 上系属自由,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原则上应出于个人的自由意志。可见,建立在私法自治理念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要伸张人格平等,尊重个人自由,推崇意思自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59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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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必备合法性,这就决定了它是必然有效的,故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问题。所以,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 上系属自由,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原则上应出于个人的自由意志。可见,建立在私法自治理念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要伸张人格平等,尊重个人自由,推崇意思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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