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和现行合同法并未采取所谓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模式,而是采取债权行为+登记(交付)生效主义的所谓折衷主义模式。现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 原则,承认了妻对夫的继承权,居住权制度已经丧失其存在意义。可见居住权是一种落后的、过时的制度。日本制定民法典时,起草人明确表示日本无规定居住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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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问题之间的理论与逻辑的联系。本文的第一个问题“债权与请求权不存在实质上的区别吗?”是分析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以明确基础权利和请求权的关系,这是分析各种 债之标的,可分为下列三种:(一)[dare(交付)]即各种物权之移转交付是也;(二)[facere(作为)]即交付以外之其他积极行为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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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问题之间的理论与逻辑的联系。本文的第一个问题“债权与请求权不存在实质上的区别吗?”是分析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以明确基础权利和请求权的关系,这是分析各种 债之标的,可分为下列三种:(一)[dare(交付)]即各种物权之移转交付是也;(二)[facere(作为)]即交付以外之其他积极行为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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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动产的一物二卖,后买者已经受领标的物,先买者无权请求后买者退回标的物。另一种形态是,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例如在债务人的物上设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 ”[7](P2)的精辟论述并不一致。这不仅表现在王泽鉴先生把侵权行为引发的后果作为债的一种,而且表现在按照王泽鉴先生关于“此种特定人之间的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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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的界限,就在于受侵害的权利有没有“排他性”?侵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构成犯罪行为,当然就是“罪”(轻的也要构成侵权责任);侵害不具有“排他性” 的权利,只能 所有权,当然也就不买了。这就达到了限制“一房多卖”的目的。质言之,“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的公示方法,而所登记的并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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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无偿让买受人试用的债务,除非有特殊约定,出卖人不能就试用行为收费,这种债务也是一种给付,而买受人享有的是无偿用益债权。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 应当就动产现实交付,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情况,承认标的物以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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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自愿以物抵债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交付财产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接受财产清偿债权,它是一种自行和解的方式 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苏永钦.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C]//.固有法制与当代民事法学戴东雄教授六秩华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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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边界;在此边界内,体系解释让法律规范的语义更加清晰和丰满,因此不妨看作是一种延伸了的语义解释。而无论语义解释还是体系解释,目的都在于探寻立法者的规范 、无因的物权行为逻辑起点。[37]也就是说,第929条确立了满足交付与合意两个要件即带来所有权转移之法律后果的规范,第932条第1款则将这一规范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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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自愿以物抵债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交付财产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接受财产清偿债权,它是一种自行和解的方式 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苏永钦.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C]//.固有法制与当代民事法学戴东雄教授六秩华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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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正如谢在全所述:物权行为系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与登记、书面或者交付相结合之法律行为。惟如此定义,方能表现物权法解释上物权行为 达到安全的目的。同时又承认不公示的人也可以取得不具有对抗性的物权。可以节省交易成本。是一种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灵活态度。而形式主义的立法者几乎剥夺了当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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