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也就是说,对受贿罪的界定还仅限于财物。 然而,时至今日,随着改革开放经济日益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的需要发生了变化,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已不满足于获取财物等财产性利益要求,而转向非财产性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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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无疑也是构成受贿罪的,如果把受贿客体界定为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话,对这种不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就包括不进去,而司法实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788. (11)、刘光显、周荣生.《贿赂罪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6061 (12)、苏惠渔.《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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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治的概念。对于公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尽管没有明确界定,但却成为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将公意与众意、私意进行了区分:每个个人 了定罪的不充分性。在龚建平被确定受贿罪之后,刑法修正案对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内容加以修改,将犯罪主体从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大至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人员,从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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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治的概念。对于公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尽管没有明确界定,但却成为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将公意与众意、私意进行了区分:每个个人 了定罪的不充分性。在龚建平被确定受贿罪之后,刑法修正案对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内容加以修改,将犯罪主体从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大至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人员,从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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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治的概念。对于公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尽管没有明确界定,但却成为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将公意与众意、私意进行了区分:每个个人 了定罪的不充分性。在龚建平被确定受贿罪之后,刑法修正案对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内容加以修改,将犯罪主体从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大至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人员,从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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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治的概念。对于公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尽管没有明确界定,但却成为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将公意与众意、私意进行了区分:每个个人 了定罪的不充分性。在龚建平被确定受贿罪之后,刑法修正案对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内容加以修改,将犯罪主体从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大至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人员,从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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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的差别。实际上,刑法第385条只是通过对犯罪主体和客观行为的描述来界定受贿罪的,对主观方面并未作描述,更没有对犯罪意图作具体规定,即没有把受贿罪 新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74页。 [6] 参见朱建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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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不追捕逃犯等等。 2、集体职务行为型。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单个人的职务行为就可以为请托人谋取某种利益。有的虽然这种利益最终没有实现,但在 进行扩大解释,将其内涵界定为行为人许诺、着手或者已经在公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中,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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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持有不同见解,必然对其构成要件的理解会产生差异。一般情况下,受贿罪的法益几乎没有争议地被界定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 与财物相互交换、职务行为可以获得不正当报酬,则意味着公民不会信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而不信赖国家机关本身。这不仅会导致国家机关权威性降低,各项正常活动难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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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的健康发展。而且,《版文》选择以法益论为视角来分析版面费行为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罪的问题,在研究思路上也不乏创新。然而,通读《版文》之后,我们认为,《版 年第3期。] 这是我国刑法学界以前的通说,但这一观点的不足是十分明显的,即所谓的正常管理活动范围较大,不易界定,在实务中不具有操作性。第二种观点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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