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价值目标而在制度设计中人为地予以分离。当这种无因性超出了合理的范围,立法者就应当对无因性的有效射程予以限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就应当限制无因性的 优化配置功能。但这种立法选择并不意味着各方的利益均得到均衡的保护。实际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只是在立法者彼此相互冲突的利益无法得到全部满足时所做出的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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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基于特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政策目的,及本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其与发达国家通行的浮动抵押制度的区别在于:(一)将设定人的范围扩及一切企业(包括公司企业、非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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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因此,我们看到,在采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并用两个制度以实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政策目的,即用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难免举棋不定,心存犹豫! 本条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其与发达国家通行的浮动抵押制度的区别在于:(一)将设定人的范围扩及一切企业(包括公司企业、非公司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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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变动登记栏大致可以这样制作,如下表: 物权变动登记栏 权利变更内容 受让人 出让人签章及日期 登记机关签章及日期 备注 之所以要求在权利证书中附有物权变动登记栏, 制度的价值就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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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则要基于登记制度。 但是这一对象的范围并非绝对限定,而应该看到是可以有一些外延的。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当事人出于善意 并将其运用于实践之中。虽然实践中很少出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但是这项规定切实地保护了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此规定在其他国家也鲜为所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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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仅限于动产,而我国《物权法》上则规定不动产与动产均有善意取得的适用,从而扩张了其适用的客体范围。关于这种规定是否妥当,与其他相关规定是否协调,学界有不同的 的善意取得,这一做法是否允当,学界仍存有不同的认识。为保持法律规则适用上的一致性,妥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正当权益,笔者主张该条规定对被盗、被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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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往往不知道对方公司与他订立的合同超越了对方的经营范围,这样,一旦该合同被宣告无效,就可能使善意第三人的交易目的落空,使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注释:[1]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1年5月版,第361页。[2]邓曾甲著:《日本民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4月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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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纯粹债权的保护,享有一种相对的、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所有权”。但关于第三人的范围宽狭则成为其学说上的典型问题,有无限制说和限制说之争,现代民法 登记错误或有遗漏,其所得利益仍受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须基于对登记的信赖,有理由相信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就是真正的权利人。国家为了保护这种信赖,维护公信力,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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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而获得财产的返还。其二,按照不当得利的效力,返还财产的范围是以取得利益者的现存利益来确定,“如果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是 善意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要求无权处分的让与人赔偿损失,从而以对抗合同无效溯及力-返还财产的适用,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让与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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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能真正查询到拟交易动产负担情况。鉴于动产的高度流动性,除非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网络查询,否则善意第三人根本就不知道到那个工商机关或者公证机关 。物权编则尚在立法院审议中。”(注:苏永钦:《社会主义下的私法自治:从什么角度体现中国特色?》,民商法网站(//wwwcivillaw.com.cn)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03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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