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两个层面,前者为表,后者为里。由于人们认识事物总是先由表入里而非相反,故对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探讨必须始于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犯罪的特征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这两个标准由此可见,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只有两项:一是行为要符合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这就是刑事违法性标准;二是情节并非显著轻微、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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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两个层面,前者为表,后者为里。由于人们认识事物总是先由表入里而非相反,故对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探讨必须始于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犯罪的特征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这两个标准由此可见,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只有两项:一是行为要符合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这就是刑事违法性标准;二是情节并非显著轻微、危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769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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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对于司法者而言,还有可罚之社会危害性的判断问题。[7]实际上是肯定以罪刑法定与可罚之社会危害性相结合的双限司法标准来定罪。[8]对于法益侵害或者 益侵害说或者义务违反说,乃至人格不法说都在认为行为人存在罪过的前提在客观上认识犯罪的客观存在,这种认识立足于犯罪的社会意义,而社会危害说在同样的前提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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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学中,随着目的行为论的兴起,强调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的二元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在社会危害性即违法性的判断上,不仅要考虑侵害或者 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此外,我国刑法学通说还认为,不能犯即行为在性质上没有引起结果的现实危险,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而予以实施的场合也构成未遂犯,也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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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责任判断(评价)的对象(构成要件的故意或事实的故意),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是与这种故意相区别的独立责任要素。有的从故意是责任要素 页。 [19] 参见贾宇:《论违法性认识应是犯罪故意的必备条件》,《法律科学》1997年第3期。 [20] 参见简明:《论刑法上的错误》,载赵秉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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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象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例那样对不知法律而实施危害行为的处理作明确的规定,因此只是在刑法理论上作为法律认识错误的一种情况来讨论。[1]刑法学界 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但制假、售假是一种有危害性的行为,这种不知法律不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构成犯罪仍应以定罪量刑。 (3)对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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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侵害说或者义务违反说,乃至人格不法说都在认为行为人存在罪过的前提下从客观上认识犯罪的客观存在,这种认识立足于犯罪的社会意义,而社会危害说在同样的前提下 排除,因此对于司法者而言,还有可罚之社会危害性的判断问题。 实际上肯定以罪刑法定与可罚之社会危害性相结合的双限司法标准来定罪。 对于法益侵害或者法益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90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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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工作人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概念含混、内涵不明确、概念的外延有逻辑和语义错误的缺陷 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1979年刑法、《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 分析,仅仅从外延上进行相应的列举,必然导致对这一类型的主体的判断标准不明确。 刑法将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一个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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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进 行。例如,依照因果行为论,从纯粹经验的角度,我们就无法理解一个单独的不作为何 以具有刑法上的意义而应被纳入构成要件进行判断?但是如果从社会的价值评价 结果;在无认识过失的场合,也同样有依照特定的可 能性决定行为的实际意志存在。换言之,过失的行为决定也是出于意志行为,即使这是 一个错误的意志,这个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013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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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两个层面,前者为表,后者为里。由于人们认识事物总是先由表入里而非相反,故对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探讨必须始于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犯罪的特征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这两个标准由此可见,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只有两项:一是行为要符合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这就是刑事违法性标准;二是情节并非显著轻微、危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687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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