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充分认识刑法上行为的社会意义,自有其不足。例如,因果行为论在解释不作为的行为性上,目的行为论在解释过失行为的行为性上,往往捉襟见肘,难以圆满。价值论的 则与盗窃财物后仍持有财物的状态一样,属于犯罪的自然延续,不构成不作为犯。参见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页。(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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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故意规制机能,凡是纳入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例如行为、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要求行为人认识的,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故意之所谓意欲。在这个意义上 两个方面。⑽行为范畴的拓展,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犯与持有犯的增加。传统的犯罪是作为犯,不作为只是例外。而现代刑法,不作为犯大有扩张之势,并且出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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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之批判 尽管李斯特在其行为概念中试图解决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但若将因果行为论贯彻到底, 实际上会得出不作为由于没有举动而并不能成为行为的结论, 因为因果 犯罪行为就是行为人控制或者应当控制客观条件作用于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具体存在状态的过程。过失的不作为犯在犯罪的世界里虽然是最微不足道的, 但却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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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缩小刑罚的打击面,另一方面是为了发挥刑法在一定社会领域中的规范功能与社会防卫功能。(2)行为人实施了过失行为,作为和不作为都可以。(3)行为人共同引起了 行为与违法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作为判断该因果关系的范式,应当是无行为就无结果的必然因果关系,而不能是偶然的因果关系。 2.主观条件。行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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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计划犯罪并为实施计划而为作为或不作为,无论依当时之情况是否有可能犯罪,为犯罪未遂。二是规定不能犯未遂(不能犯)不予处罚。如现行意大利《 犯罪论上采取了危险性与因果性一元论的构造。这样,客观危险说首先混淆了规范判断与事实判断。(32)刑法上的危险判断不是简单的事实判断问题,而直接关系到刑法的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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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的成立条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大都规定中止犯的成立要求犯罪结果的不发生与行为人之防止结果行为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与中止犯相比,准中止犯欠缺 的主观恶性显然太小。因此,实践中就采取折衷的处理方式:依照未遂犯从轻处罚。即将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作为一个酌定从宽情节。这势必出现:本来未遂犯就是比照既遂犯从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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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就刑法理论进行专题研究的著作。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黎宏著《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版);刘生荣著《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 刑法中的危险犯》(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2月版);胡学相著《量刑的基本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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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状态仅是哲学意义上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后果,而非刑法中的危害结果。[19]笔者认为,作为刑法上因果关系研究对象的果只能是那些对定罪量刑有意义的、反映客体 的危害结果,将与危害结果无关的纯哲学意义上的后果纳入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果的范畴内,便会使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从一定程度上悖离为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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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客观上已存在实行行为,其存在对实行行为性质的认识即故意,其后便只是因果关系的错误问题。9 大谷实也认为,在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场合,客观上有 的着手。但实际上,对于大多数不作为犯而言,并非保证人一开始不履行作为义务就构成犯罪,而是应当从实质上考察其不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是否对刑法保护的某种法益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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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1期,第94页。 [27] 参见 [日]山口厚:共犯の因果性の一断面, 载《神山敏雄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第一卷 过失犯论不作为犯论共犯论》,成文堂2006年版,第351页以下。 [28] 参见 [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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