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由法律来明确规定的。正是由于其极强的法定性,使得优先权的设定缺乏当事人的行为,看不出当事人的意志,使人们误以为优先权乃是特种债权的天然效力,忽略了优先权的 一种担保债权实现的权利,具有担保性, 为担保权;第二,从内容上看,担保物权是一种变价性的权利,即价值权;第三,从权利的归属上看,担保物权是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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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现在在大陆和台湾都承认典权是一种物权法上的制度。[20] 关于典权的法律性质,在台湾学者之间基本上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是用以物权说(黄右昌、胡长 是,如果规避国家法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现象,其存在的价值便荡然无存,于是就应该考虑选择适当的时期,在一定的范围内将本来属于违法的行为纳入合法的范围。 本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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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有无偿让买受人试用的债务,除非有特殊约定,出卖人不能就试用行为收费,这种债务也是一种给付,而买受人享有的是无偿用益债权。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 应当就动产现实交付,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情况,承认标的物以成立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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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必须予以区分,否则将导致物权变动意思主义。3、将交付、登记确定为事实行为,无视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确有欠妥之处。 对于物权形式主义 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而创设出介于债权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之间的一种物权变动模式,即一致原则下的债权形成主义(公示与交易区分原则),应当是令人遗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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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管理的问题,依民法第八二○条第一项,一般的管理行为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由于租赁是一种重要的不动产交易,而且基地租赁依民法第四二二 合同的解释方法同此。[75]Flume,前注21,S.321ff。[76]参阅拙文,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收于「跨越自治与管制」,民国八十八年,页219-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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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在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问题上出现分歧,关键是对它们的理解角度不同。从实质作用考虑,按照其为一种物权担保方式来解释买受人和出卖人在破产发生时的权利 偿权,对应加倍处罚的部分,因其产生于债务人的不履行行为,与破产债权性质相同,故按破产债权解决.对定金交付后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在学术界可归纳为两种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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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权行为不发生效力。而债权行为模式下则是把交付作为事实行为,使物权变动成为一种债权行为发生效果的法律事实。3.对于善意第三人,在占有无权处分的标的物 意思表示的追认果真有如此大的神力吗?我们不妨从其本质上去认识它。从本质上看,追认行为是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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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正如谢在全所述:“物权行为系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与登记、书面或者交付相结合之法律行为。惟如此定义,方能表现物权法解释上物权行为系 安全的目的。同时又承认不公示的人也可以取得不具有对抗性的物权。可以节省交易成本。是一种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灵活态度。而形式主义的立法者几乎剥夺了当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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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物权变动”外化“成为一种”物态形式“,但能够”知晓“这一”物态形式“的物权变动过程的人,恐怕通常仍然只有当事人双方自己(除非当事人的交付行为当众进行并由新闻媒体曝光) 状态时,则是一种权利存在的状态,为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内容,在动产中也是如此,不过法律是分别用了两个词来表示而已,即”交付“和”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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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韩国法,则显然是选择了后一种方案。在韩国学者看来,股份转让的合意是为了履行通常先行的买卖、交换等债权交易而为的准物权行为。46 在选择“债权 ,转让效力脱离转让人、受让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而存在。”50此处之“交付”是什么?仅仅是指占有的移转吗?债券持有人外观上虽为权利人,但受让人知道其并非真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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