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民事纠纷;在唐代,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有权处理地方上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至元、明、清,调解制度取得强势发展, 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调解的合法原则只是笼统的说辞,没有具体阐述和详细的司法解释。在 实践中也只是确认民事诉讼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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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设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 的人予以调解,以消除纠纷和保持和睦,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调解作为司法制度的补充几千年来长盛不衰,成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近几年涉诉信访案件增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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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军,下马治民,集军事指挥及行政、司法、人事等全权于一身的地方高官,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的都督、唐代的节度使、宋代的安抚使、明清的总督等。他们手中所持的代表天子权威 ,经批准后,方可处决。唐太宗在此基础上,又于贞观五年规定了五复奏制度,虽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复奏[25]。其具体规定是:凡京城死刑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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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定、罪行擅断、时建锋案 1.类推定罪是中国司法史上的糟粕,也是一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恶劣的刑事司法制度。它是封建专制社会中罪行擅断主义在司法审判中的 之,仍应论以普通窃盗罪。 7.罪刑法定原则之确立为法制史之转折点。在中国唐代以前,判官常以习惯法或成文法之类推、比附入人于罪。贞观年间, 唐太宗秉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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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规定了三刺之法,[39]要求审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广泛征求意见,而且案件审理完毕,司法官员还需考虑五至十天,才能作出判决。[40]发展到秦汉时期已开始适用上诉、复核、 。汉代的上请、疑狱上报、录囚制度,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奏报制度、设置登闻鼓及察囚制度,隋代的死刑三复奏制度,唐代的九卿议刑、三司推事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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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的说法, 恐非确论。陈寅恪先生已经指出其非,参见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 史述论稿》,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12页。)当然,这是一个 知道,宗法伦理的基础有二:一是家族,二是身分。故尔,考察宗法伦理的司法意义,必须由身分等级入手来分析。这里,我们以家族为线索,稍事说明。其一,作为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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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纠举包括断狱审案不直、官吏贪污受贿及严苛不法等现象的九条规则,唐代监察官吏善恶行为的六察法,元朝的《宪台格例》、《察司体察条例》、《察司 资料),2003年第2期。 [2] 常怡:《民事检察监督三个原则性的想法》,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04年第5期。 [3] 秦前红、叶海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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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纠举包括断狱审案不直、官吏贪污受贿及严苛不法等现象的九条规则,唐代监察官吏善恶行为的六察法,元朝的《宪台格例》、《察司体察条例》、《察司 资料),2003年第2期。 [2] 常怡:《民事检察监督三个原则性的想法》,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04年第5期。 [3] 秦前红、叶海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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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并不是简单地照搬西方国家职权主义模式下的司法鉴定制度,而是防止侦查控诉机关因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受限制而降低侦查控诉工作效率的现象发生;其次,被害人发觉自己权利受到侵犯而 伤情的鉴定);《唐律疏议.诈伪》的相关记载更是被看作唐代的法医鉴定技术的反映。而西方国家最早的司法鉴定技术则是集中在人身识别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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挠直,刑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至今仍闪烁着法治的光芒。唐代之后,由于儒家文化的浸染,礼法合一,把伦理道德与法律力量紧密地糅合在一起,影响 土壤,市场催生民主与法制。可以说,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是西方司法制度最核心的文化内涵。个人本位的价值观认为,个人价值应当优于社会价值。权利本位是伴随着个人本位而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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