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折衷说的学者认为应并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但是,至于作为被告的转得人的范围,我国学者则认识不一。有学者认为,“须分别情形论之,受益人为善意时,纵 页)。本文认为这其实是混淆了上述两个不同的绝对无效的概念。[17]关于无效的法律效果得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我国台湾学者陈忠五先生认为:“绝对无效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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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的最高指导原则“损害补偿理念”为基础,推演出的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1、恢复原状的范围关于恢复原状的性质,我国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恢复原状不同于 新近的观点,无效合同虽然属于绝对无效,但仍然存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关于无效合同对于第三人的法律效果,法国学者佛鲁尔和沃倍尔并未根据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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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之表象系由于本人之行为所致?于此,各国法例不同。日本民法第109条规定:“对第三人表示授与他人以代理权之人,在其代理权范围内,就该他人与第三人间所为的 ,而尚不感急迫,对本人又何故相煎太急?事实上,《民法通则》该项规定中的善意第三人并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又哪里谈得上行使催告权呢?理由之三,既然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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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护。我国物权法是否承认登记的公信力,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应当赋予登记以公信力。这样既可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又 对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及共有权予以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应规定如下内容:不动产所有权的范围、取得;不动产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应规定如下内容: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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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各国在公司立法中都有放松或废止目的范围限制的趋势,认为“越权原则对股东来说是虚幻的保护,对不注意的第三人是一个陷阱”,并由此而对越权原则进行限制和 目的外行为,该行为之有无效力也全然决定于越权经营的法人:追认即有效,不追认即无效。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毫无保障,完全不能实现保护交易安全之初衷。以上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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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存在一样的效果,以保护信赖之人。为平衡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因而对该所有权之效力应进行必要限制。然对此物权的限制范围如何,王利明认为“该项约定不具有 ,自无排除丙同样以占有改定取得所有权的理由,否则在所有权的取得逻辑上即有缺陷。(2)、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的理由,在以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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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因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确实有一定的交叉,但不可替代。这个问题我将在后面回答,这里只强调一点,物权行为无因理论对于恶意的第三人也提供保护,这是善意取得 的重建。如一物多次易手,先后为甲(原所有人)、乙、丙(第三人)所占有。首先讨论丙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如果乙通过物权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但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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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利益的保护,针对某些在立法政策或性质上不可非人格化的指名债权(普通债权),将其划入不得让与之债权的范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债权让与的自由。 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页334-335.)显而易见,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不是要否定受让在先者优于受让在后者取得债权这一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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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的权利,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不动产。一些国家或地区虽然并未明文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通过其他法律法规,间接承认了善意第三人对不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上占据一席之地,会促进我国公民增强法律意识,主动进行不动产的登记、变更、涂销。在我国还有两种不动产外观权利和真实权利不一致导致不动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78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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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效果。10正是基于这种公信力,即使占有人的动产无处分权,自占有人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亦受法律的保护。而之所以设立公信原则主要是因为:“商品 取得制度的优势与益处,尽管本文赞同在原则上将盗窃物、遗失物并入善意取得的范围,但善意取得制度也并非根治一切矛盾的“万灵药”。它本身尚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70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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