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源于出票人的赠与,与票据权利的丧失亦无关,故亦非偿还义务人;若汇票的承兑人未受到出票人提供的资金,即使因票据权利的消灭免去了其付款义务, 持有人即独立享有票据权利。由此我们可以明确票据权利在行使的时候仅需要提示票据,无须证明其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这也正是作为票据灵魂的无因性特征的最大体现。而利益偿还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869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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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源于出票人的赠与,与票据权利的丧失亦无关,故亦非偿还义务人;若汇票的承兑人未受到出票人提供的资金,即使因票据权利的消灭免去了其付款义务, 持有人即独立享有票据权利。由此我们可以明确票据权利在行使的时候仅需要提示票据,无须证明其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这也正是作为票据灵魂的无因性特征的最大体现。而利益偿还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54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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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下,例如发生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时,持票人可能无法按期进行必要的票据提示或取得拒绝证明,从而丧失对其前手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但此时追索权的丧失是不能归责于 ,而不是作为票据背书人的任意从债务人。当票据保证人系本票出票人或者汇票承兑人等主债务人提供保证时,辅助请求权则具有相当于付款请求权的性质;而当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946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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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发生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时,持票人可能无法按期进行必要的票据提示或取得拒绝证明,从而丧失对其前手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但此时追索权的丧失是不能归责于 保证人,而不是作为票据背书人的任意从债务人。当票据保证人系本票出票人或者汇票承兑人等主债务人提供保证时,辅助请求权则具有相当于付款请求权的性质;而当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02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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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上的债务人对被背书人不承担权利担保责任。《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即质权人。通常认为,质押背书行为完成后,产生的效力包括:设定质权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抗辩切断的效力、权利担保的效力。[12] 质押背书属于形式背书之一,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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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取对票据暂时持有的同时,须签发一纸回单以资证明。付款人在3日内无论是否承兑,都有义务将汇票返还给持票人(善意受让人),由此,善意受让人恢复 教育功能。为了稳定交易秩序,保障票据善意受让人的正当利益,善意受让人以其自主占有即可证明其为善意受让人,原持票人主张善意受让人返还票据的,对于其是否构成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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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31条规定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所以,作为这类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必须依法举证,证明自己 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除此以外所有的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付款等均为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设定票据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188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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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和背书都是附属票据行为,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背书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权利的转移,而保证的唯一作用在于担保票据上权利的实现。[13] 所谓保证责任, 。这种同一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责任性质上的同一。如果被保证人为汇票承兑人或者本票出票人,承担最终的付款义务,则保证人的责任也是承担最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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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和背书都是附属票据行为,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背书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权利的转移,而保证的唯一作用在于担保票据上权利的实现。[13] 所谓保证责任, 。这种同一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责任性质上的同一。如果被保证人为汇票承兑人或者本票出票人,承担最终的付款义务,则保证人的责任也是承担最终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537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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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和背书都是附属票据行为,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背书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权利的转移,而保证的唯一作用在于担保票据上权利的实现。[13] 所谓保证责任, 。这种同一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责任性质上的同一。如果被保证人为汇票承兑人或者本票出票人,承担最终的付款义务,则保证人的责任也是承担最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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