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依其构成事实所应当判处的刑罚量。 (二)量刑基准的存在必要性之争 对于是否有必要在运用法定刑前确定量刑基准这么一个似乎不言自明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也 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较宽,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讲,对一个罪犯适用从重处罚、从轻处罚都很难把握,应该确定一定的基础,以便统一掌握,达到最佳量刑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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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②]①故,酌定量刑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应当适用、可以适用或者酌定适用,而仅在于其表现方式上:法定量刑情节是法律 情节(累犯),还是先适用从轻情节(自首),一样不会导致量刑结论的变化(积分为从重处罚3分)。显然,我们也不能仅凭优势情节(未遂)来量刑,也不能采用抵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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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的。至于被宣告犯有何种罪行或者被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罚是否执行,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18}(P709)此外,还有相近似的表述,如前科是 3.前科概念的价值分析 前科概念的价值分析,亦即是从前科所引发的从重处罚效应能促进什么价值以及国家之所以设置前科制度的根本出发点的角度来分析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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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第三,在法定刑范围内适用刑罚,要么是从重处罚,要么是从轻处罚,二者不可能兼而有之。因此法定刑幅度是否宽泛,视角不同结论各异。就拿处5年以上 下,量刑情节的性质、功能、数量多寡和理性评价结果,是决定犯罪人罪责轻重和处罚宽严的唯一根据。因此,故意或过失遗漏犯罪人具有的量刑情节或者额外增加犯罪人没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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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第三,在法定刑范围内适用刑罚,要么是从重处罚,要么是从轻处罚,二者不可能兼而有之。因此法定刑幅度是否宽泛,视角不同结论各异。就拿处5年以上 下,量刑情节的性质、功能、数量多寡和理性评价结果,是决定犯罪人罪责轻重和处罚宽严的唯一根据。因此,故意或过失遗漏犯罪人具有的量刑情节或者额外增加犯罪人没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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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与初犯并无显著的差别 。然而,就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来看,初犯是否认罪服法,能否改过迁善,由于未经刑 罚执行的检验,尚难断定,累犯曾经 严重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人身危险性较大则已经昭然,所以有必要予以从重处罚。[7](P332 ~333) 2.社会危害性增大说。有些同志认为以上表述对我国刑法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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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的。至于被宣告犯有何种罪行或者被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罚是否执行,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18](P709)此外,还有相近似的表述,如前科是 3.前科概念的价值分析 前科概念的价值分析,亦即是从前科所引发的从重处罚效应能促进什么价值以及国家之所以设置前科制度的根本出发点的角度来分析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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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规定为限,且须进行实质层面的考量。 一方面,应当按照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确定单行为是否已经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以抢劫罪为例,刑法在列举抢劫罪的情节严重情形时,除了 罪,尽管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采取并罚,而以一罪从重处罚。 [4] 曾根威彦:量刑基准,载[日]西原春夫主编,李海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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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情况下,根据人格社会系统责任论,法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整体责任,法人成员是否负刑事责任,并不是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恰恰相反,法人构成犯罪,才是追究法人 ,是否会违反罪责自负的原则,在该直接责任人员并无犯罪前科的情况下仍然对其从重处罚,是否有罪不当罚之嫌呢?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对单位累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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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能经不起事实和逻辑验证。加上规范已经明确提示法官,累犯必须作为应当情节从重处罚,于是,审判部门无论是综合各种影响刑罚力度的情节最终决定罚度,还是贯彻 犯情节的适用时间提早到上述酌定情节甚至修正构成情节适用之前或之中,后罪是否达到应判有期徒刑的程度也就或多或少被省略,甚者行为人的前罪还可能成为其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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