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概念并从远因不是犯罪成立原因的角度来否定其犯罪的成立,这样的做法无疑反映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分析具体问题上的捉襟见肘。此外,即或按照日本因果关系 第142页。 [23]参见刘婵秀、邓世坤:《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陈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刑事法学》2006年第5期。 [24]同前注[17],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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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需要考虑因果关系的问题,但这其实只是表象。在抽象危险犯中,危险由立法者通过对行为作类型性的判断而事先设定,在构成要件层面完全不必考虑是否存在危险的 的事实是,这样的努力已经深刻地改变了并正在继续改变着刑法。当代刑法中,无论是罪过的标准还是因果关系的标准,其对刑事责任的意义(包括影响范围与影响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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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法定原则,重要的是表明,过失共同犯罪作为一种共犯形态,是否需要确定过失行为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如何确定。引进过失共犯概念,无疑是共同犯罪领域的 ,就应当归于民法领域进行赔偿。参见程新生、汤媛媛:《共同过失犯罪与刑法因果关系从误射行人案切入》一文分析论证,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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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说存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需要基于实行行为发生了一定的构成要件性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问题。⑹在日本刑法理论中,结果无价值中的结果,只能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 将因果关系论抽离出来独立作为一个领域之必要性加以研究。其原因为,因果关系论只要单纯就其结果是否系由行为人之行为所惹起去思考即为已足,亦即重点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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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需要考虑因果关系的问题,但这其实只是表象。在抽象危险犯中,危险由立法者通过对行为作类型性的判断而事先设定,在构成要件层面完全不必考虑是否存在危险的 的事实是,这样的努力已经深刻地改变了并正在继续改变着刑法。当代刑法中,无论是罪过的标准还是因果关系的标准,其对刑事责任的意义(包括影响范围与影响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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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手,在结果犯中, ①法定的结果是否发生是犯罪是否成立的关键。因此,即使被害人的过错是次要原因,在加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由于危害结果要在 对于因被害人行为介入所产生的犯罪行为。许氏进而主张被害人之行为对于犯罪之构成有其独立之地位,因此,需摒弃传统见解,另择一种新的、兼顾被害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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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所具有的形式判断功能。例如客观归责理论就是对客观构成要件的双重考察:首先考察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这是一种形式判断;然后考察结果的客观归咎, 形式的解释。根据实质的犯罪论者的主张,对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不可避免地含有实质的内容,即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进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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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所具有的形式判断功能。例如客观归责理论就是对客观构成要件的双重考察:首先考察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这是一种形式判断;然后考察结果的客观归咎, 形式的解释。根据实质的犯罪论者的主张,对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不可避免地含有实质的内容,即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进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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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认为,无关的人单单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如酩酊大醉而不省人事)取走财物构成盗窃罪,为何一与先行为人进行共同完成抢劫行为的意思沟通,行为就陡然变成抢劫罪的 责任的一般原则,不应让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果性)的结果承担责任。参见[日]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弘文堂2006年版,第31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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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在于,后行为人是否应对先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尤其在因果关系不能查明时,这一问题不容回避;在承继共犯问题的处理上,国外刑法理论主要存在肯定说 认为,无关的人单单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如酩酊大醉而不省人事)取走财物构成盗窃罪,为何一与先行为人进行共同完成抢劫行为的意思沟通,行为就陡然变成抢劫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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