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张化司法解释,将醉酒驾驶等行为作为一种司法上的情节加重,在醉酒驾驶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抬高法定刑幅度,以此实现对于醉酒驾驶等行为的 成立交通肇事罪。[25]这一意见针对危险驾驶行为实际的具体情况,分别将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在分析思路上相当精细,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942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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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持刀逼迫司机超车,最后导致危害结果,就不应该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因此,以结果为依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并不能说明其只有结果无价值,而只能说明其侧重 容认,这一点依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是无法解释的;从司法认定看,局限于结果无价值的立法不利于根据个罪的特点分别认定罪过形式,有失机械。 本文所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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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认为成都案宜定交通肇事罪的专家承认,如按交通肇事,只能判七年,相对于四死一伤的后果,又显得太轻。进退两难的局面令一些司法人士担忧。也有人 办法。而且这种办法既可以节约立法时间,效力又较司法解释高。 (三)对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新的司法解释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811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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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行为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这是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所作的必要的限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大多以此为标准来认定逃逸。然而有的学者指出:实践中有的行为人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笔者认为,应改为”及时、有效的救助“,详见前文)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该《解释》主要是针对一些车辆所有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27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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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妨害了肇事责任的准确认定,经侦查制造了障隘。但值得注意的是,逃逸行为并不因此上升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刑法第133条规定 ,逃逸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再者,指使行为并不与交通肇事行为存在完整因果关系,上述司法解释对指使人处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显然有悖于刑法理论归责原则。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73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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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页。 [22]参见刘克河、金昌伟:《危险品肇事罪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央视大火案法律评析》,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16期,第15页。 [23]前引 楷文,第4445页。 [32]参见陈珊珊:《过失共同正犯理论之质疑:兼及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第32页;刘源、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4287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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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页。 [22]参见刘克河、金昌伟:《危险品肇事罪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央视大火案法律评析》,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16期,第15页。 [23]前引 楷文,第4445页。 [32]参见陈珊珊:《过失共同正犯理论之质疑:兼及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第32页;刘源、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4265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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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区分与竞合,便是目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亟待澄清的疑难之一。一方面,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之间存在严格的 。由此看来,所谓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关键是刑法意义上实害结果的判断问题。对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0790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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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紧迫危险或者严重伤亡时,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存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关键词】情节犯;危险犯;犯罪结果;罪责;主客观相统一 【写作 具体的判断。二者都是现实的危险,因而都需要进行司法认定,只是对作为根据的事实的抽象程度不同。具体危险都是紧迫的危险意味着没有发生实害结果属于偶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8255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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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更为痛恨。因此,有必要处更重的刑罚。对于这类案件,绝大多数难以认定为(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最高通常只能处7年有期徒刑,处罚 增设新罪不仅从根本上避免了处罚过轻不足以威慑和预防此类犯罪发生的问题,而且还可能有效防止司法实践中把交通肇事罪当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现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8255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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