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合意或代替其合意的判决, 并非买受人的请求权发生效力的预定条件(契约说则这样解释) , 只不过是买受人失去其减价变更权的时点。[19]我国 亦有见解主张, 因权利瑕疵(Rechtsmaengeln) 亦得发生减价之问题, 比如土地买卖场合, 土地上存在有买受人无法除去的役权负担。[35]殊值得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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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年(1906)陈国宝推佃文约。 从以上“约”文书可以看出,在契约实践中,约适用的范围广泛,包括:经管土地、和解,承包值年保长、租土地、典田 文:“不过,‘契’也并不总是以同样频度用于任何约定。在明清时期,这个字多用在不动产买卖中也是事实。”([日]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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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或者道旁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实不同于建筑物责任,树木绝对不是建筑物或者其他土地工作物,但是在我国法律没有对此等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 私有房屋,且在明知陈德群不是所有人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买卖契约,其行为是违法的。该契约侵犯了陈德俄的所有权,应属无效,对此无效民事行为陈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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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我国法律规定了哪些物权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抵押权和留置权。我国其他法律和最高 项买卖或财产转移交易均由三项独立的法律行为组成:一为债权行为(买卖契约),二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三为转移价金所有权的物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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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护典权人对典物的权利。所谓优先购买权,即出典人在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契约之前,应预先通知典权人。如果出典人不为通知,径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契约 消灭,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 5.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典权制度的客体为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但在永佃权等不动产物权不可以设立典权,而物权法草案把典权的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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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人对工程定作人或买受人依法当然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即使因土地的瑕疵影响工程的坚固,或因土地的瑕疵影响工程的部分或设备的部件的坚固而使其不合使用时,亦同 ;在有瑕疵的产品或建筑物被转让给第三人之前,此种附着于标的物之上的权利并不因为买卖契约而发生移转;一旦被买受人出让给第三人,则此种权利亦随之而转移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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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判定应严格按照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执行。否则,即倒退到从身份到契约之前的阶段,无法充分保障农民合法财产的转让和利用。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只要法律 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也能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第一,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肯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对购买房屋的目的作限制性规定。具体来说,将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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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运动的起点是物权。在运动过程中, 主体的原物权可能消灭, 如买卖契约中, 这一过程表现了物权取得过程。物权可通过先占等方式取得, 认为,联产承包合同, 属于债权关系, 基于联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即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属于债权性质。[18]因而制定中国物权法时, 这一权利性质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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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能有独立的物权意思。比如,一个不动产交易虽然没有进行登记,但是如果出卖人把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给对方当事人,这种行为本身就可以表示出卖人关于交付所有权给对方当事人的意思 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他们认为,依物权行为理论,买卖契约即使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对物权行为不发生影响,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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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之处。法律和法学理论是对生活事实的抽象,但并非生活事实本身,买卖契约、契约、法律行为等概念,无不属于法律的构造,只不过在法律系中有其相应合理性 形式方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为了让与土地所有权、为了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为了让与此种权利或对此种权利设定其他权利,除法律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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