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的,但死者名誉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生命痕迹,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自然人死后遗留的生命痕迹。因此笔者的观点姑且称之为生命痕迹保护说。 二、死者的生命痕迹 1.原以该自然人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不再存在,其财产权之客体转化为遗产,其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成为新的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2.原以该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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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对自然人死亡后权利的保护),但对自然人的必经阶段胎儿的保护仅限于《继承法》中为胎儿保留遗产继承份额的规定,本文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 胎儿将来的利益,采取概括主义,凡胎儿的利益成为问题时,常视为已出生。如我国台湾省民法第七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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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的,但死者名誉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生命痕迹,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自然人死后遗留的生命痕迹。因此笔者的观点姑且称之为“生命痕迹保护说”。二、死者的生命 :1.原以该自然人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不再存在,其财产权之客体转化为遗产,其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成为新的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2.原以该自然人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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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关于公民存活期间财产关系变化的内容,只有遗嘱权利的行使是关于公民死后财产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因此,遗嘱权利是公民权利体系中有独特功能与价值的一种权利 引起纠纷。因而,遗嘱权利人预先设立好遗产继承人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在其死后依遗嘱执行其意愿,则有利于解决矛盾,起到预防继承纠纷发生的作用。 三、遗嘱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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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继承契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或未婚夫妻)之间所订立关于遗产继承及相关问题的协议。(注:吴英姿:《论共同遗嘱》,《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 之后,无权处分自己与契约有关的财产,既不能作生前处分,也不能作死后处分;与继承契约有关的不动产,禁止出让和负担。在德国民法上,虽然被继承人以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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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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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其在主体上是复数的,这就意味着在多数情况下,遗嘱人存在着先死后死的时间差,这又直接导致共同遗嘱在生效时间上的复杂性。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 内容上合法,属于有效遗嘱,切实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继承纠纷影响和睦相处。关于共同遗嘱还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讨论,比如共同遗嘱中遗产范围的界定、共同遗嘱中特留份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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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死后其财产无人继承而又无人接受遗赠的,其财产将被收归国有。有人认为这部分遗产由国家继承是因为对公益事业有利,〔3〕但是我们 散带来的使用上的不利,减少纠纷。①另外,现行的转继承、代位继承制度已经在极大程度上解决了公民财产无人继承问题。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某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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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其活着出生时方可取得),但为解决遗产继承时的特留份以及在胎儿于怀孕期间遭受损害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虚位问题,故采用赋予活着出生婴儿取得之权利能力以 使A怀孕X。在阪神电力铁道事件中,B被电车压死,B并不知道X之存在,故未及作亲子认领。事件发生后,A代理X与电力铁道公司交涉,并就赔偿事宜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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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范围 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发生其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这是各国继承法的一致原则。至于哪些血亲继承人能够作为被代位人,各国的规定差别甚大。 后一亲系的人之前,只要前一亲系中有一人继承,后一亲系的人就不能继承;第二,同一亲系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亲等近者优先。有亲等近者,亲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25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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