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制度,其构成要件已日臻完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即将制定《物权法》之际,善意取得制度仍有许多值得检讨之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要件包括前主、受让人和标的物三大方面,但这三大要件都有了新的发展。不动产、动产质权与抵押权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担保法》与善意取得制度有冲突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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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以有价值性的权利为标的。所以,权利质权也有着与动产质权不同的特点,并且以不同权利为标的质权各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债权获得优越地位 法学院程啸博士启发,在此特致谢忱。) 注释 [①] 可参见王利明主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56页。 [②] 参见谢在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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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力。质权人在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而不能请求返还时,其动产质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在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时,以发生留置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国台湾学者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3-264页。 [26]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下),第848页。 [27] 传统理论认为抵押物须具有特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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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种种批评甚至否认登记簿公信力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尽管从立法论上说,《物权法》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均适用同一的构成要件似有商榷的余地,但第106 定,不能消极推定。它仅能为那些以自主占有人、用益权占有人、质权占有人的身份对物实施占有之占有人的利益而做出。[26]但是,依据《德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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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作为质权生效之要件,而禁止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动产质权。 然而,动产质权与让与担保之担保作用不同,动产质权之担保作用在留置效力,故禁止以占有改定 处分担保标的物对当事人言之,并非是最好之方式。 二、保持立法价值统一性 台湾物权法关于典权回赎制度之承认以及关于抵押权实行方式之规定,与对待流抵契约之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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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也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 再次,从我国《物权法》第十七章质权的规定来看,公示为质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权采用占有质物的公示方式,而权利质权 占有权利凭证或者登记的方式。而商标权质押的设立采用了登记生效主义,这有效维护了质权法律体系的完美。 最后,从我国现实来看,市场信用不够成熟。市场经济不够发达的情况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99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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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力。质权人在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而不能请求返还时,其动产质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在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时,以发生留置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国台湾学者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3-264页。 [26]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下),第848页。 [27] 传统理论认为抵押物须具有特定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483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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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交付作为质押合同的形式要件。这样,如果未登记或未交付,不仅抵押权、质权不能设立,而且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本身亦是无效的。在当事人有过错而未登记 公示,只能用移转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甚至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为保证交易的迅速进行,物权法上还有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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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保物权,在学理上将其归入权利担保物权的范畴。但是,权利质与物上质(动产质权)除客体不同外,两者在本质上并无任何差异。因此,在现代社会,鉴于 的结论必然错误。这是形式逻辑三段论运用的结果。 戴文得出的上述结论的目的在于排除《物权法》第176条对评析案件的适用。相反,我们认为,在评析的案件中,《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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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种种批评甚至否认登记簿公信力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尽管从立法论上说,《物权法》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均适用同一的构成要件似有商榷的余地,但第106 定,不能消极推定。它仅能为那些以自主占有人、用益权占有人、质权占有人的身份对物实施占有之占有人的利益而做出。[26]但是,依据《德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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