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将共犯首要分子与其他参与者规定不同的法定刑,目的在于对犯罪人进行区别对待,惩办首恶,划分重罪 较弱。不同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是,在特定聚众犯罪之后,聚众犯罪首要分子的身份就不再存在,首要分子对聚众犯罪的参与者的支配力也就不再存在。这种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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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成立教唆犯。因为购买者仅教唆出卖者出卖淫秽物品给自己,该教唆者也还是购买者的身份,当购买者教唆贩卖者贩卖淫秽物品给自己的同时,还教唆贩卖给他人,这时,购买者已经 。该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几乎不存在在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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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时, 刑法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 可见, 身份也影响着共同犯罪人的量刑。(3) 形式。共同侵权的人员只要求为二人以上, 主体间 的法律责任中也存在连带责任, 但此连带责任与共同侵权之连带责任不同, 表现为在共同犯罪的发展过程中, 诸共犯中一人的行为已经着手进行, 即是由于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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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行为表现为收受请托人财物。 (三)必须双方共同占有财物 这种共犯与特定关系人作为共犯的形式在成立条件上的不同,后者只要求双方有通谋即可构成 如《意大利刑法典》第317条(索贿)规定:公务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滥用其身份或者权力,强迫或者诱使他人非法地向自己或第三人给予钱款或其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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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只能是以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取得财物的说法,A与B不成立共犯,因为二者没有共同行为。这显然不妥当。(3)按照敲诈勒索罪只能是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应认定为贪污罪,但刑法并非仅以身份为标准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一方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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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是受委托从事的,也就是说,按刑法第38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管行为人的身份如何,只要是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就具有了贪污罪主体的资格。 的规定实质上是否合适,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2、 贪污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之共犯形态存在的难题 由于在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受委派者可以构成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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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共同的贩毒故意。但按该《解释》的规定,就应当将B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与C一起定罪量刑。假设A后来又以贩养吸,先后从C处购得大量毒品,自已吸食 即构成本罪,并不要求他人获取毒品的结果出现才构成犯罪既遂。应当注意的是,以中介人身份出现的不一定均按本罪处理,行为人有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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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是受委托从事的,也就是说,按刑法第38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管行为人的身份如何,只要是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就具有了贪污罪主体的资格。 这样的规定实质上是否合适,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2、贪污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之共犯形态存在的难题由于在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受委派者可以构成贪污罪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61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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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有身份者才能构成的犯罪。例如刑法典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是按贪污罪进行 显然必须将其进行理论研究,以前对这一问题的忽略使我们错误地得出“刑法中的身份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结论。采取“规范性刑事法律文件”的主张可以把目前已经出现的、“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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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义务等内容的伦理亲情关系,而中国古代法律规范就靠于亲情关系,往往因为法律关系人的亲情身份而改变。以夫权、父权为核心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是唐代国家制度的重要基础,是社会 ?名例律》规定:“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又如“有妇人尊长,共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造意,仍以男夫独坐”,而这与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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