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界定为:数额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以一定的经济价值量或者行为对象的物理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形态。[2]从对犯罪形态的影响角度又可界定为:数额犯,是 情况下,刑法将非法获利或非法所得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合理的。但如果犯罪人非法获得利益的大小不能准确反映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刑法就不应以非法获利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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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之间进行分担,加害人应承担的危害结果达不到结果犯对危害结果的要求,加害行为因不符合结果犯的犯罪构成而不构成犯罪。(3)从犯罪情节分析,在情节犯中 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就应在互动关系中把握。只有考虑被害人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才能全面真实的认识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及其大小,做到不枉不纵;也只有认识被害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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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界定为:数额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以一定的经济价值量或者行为对象的物理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形态。[2]从对犯罪形态的影响角度又可界定为:数额犯,是 情况下,刑法将非法获利或非法所得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合理的。但如果犯罪人非法获得利益的大小不能准确反映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刑法就不应以非法获利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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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一般的准则在同一种类中进行危害衡量。Androw von Hirseh与Nils Jareborg曾提出生活标准的观念,主张犯罪的严重性取决于其对被害人生活质量之必要条件的影响。为了 人身权利,则两种行为都不构成犯罪;而如果认为其法益涉及对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保护,则对这两种行为都应施以刑罚。 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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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后对不同犯罪形态如何量刑的问题,这也是刑事立法的目的所在。然而,构成要件说确立的既遂标准,即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48]具有明显区别:其一,前者不是任何危害行为都具有的,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因而其出现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如组织淫秽表演,是否足以造成妨碍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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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统一原则 犯罪构成的定量限制应当贯彻统一原则,这里的统一原则当然不是指对所有需要进行定量限制的不法行为确定一个统一的构成犯罪的定量标准,而主要 消除制度,公民一旦被国家贴上了罪犯的标签,他一辈子也无法摆脱犯罪前科的影响,在中国,犯罪前科是要进入个人档案的,西方国家存在前科消除制度,即使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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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关系的法律形式而已。曾经有人说: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建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主要依据。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因而所处的刑罚 危害性。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便构成了配刑的唯一确定的基准。两个基准的提出无疑是受并合主义的影响,因为并合主义主张同时以犯罪本身的危害程度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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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层面对各种作用对象所产生的具体的或者抽象的危害结果。因此,犯罪结果可以认为是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对外扩散的各种具体的损害和抽象的影响。如果把犯罪行为 ,与其称之为结果加重犯,不如作为加重的犯罪构成对待,因为此时可以看作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对基本犯罪构成的升级。就刑法规定的具体个罪,其结果加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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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概言之,犯罪具有三性: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而犯罪客体则是属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一 有些犯罪其法益方面相同而是以其他标准进行区别,但并不影响对分则体系宏观整体的分析),故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建构上自觉地顺应这一立法思路,自为所谓科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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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责性和违法性评价无关。照此说法, 客观处罚条件的有无当对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没有影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笔者认为, 就内容而言,客观处罚条件大致可以 。客观处罚条件与本来的犯罪构成客观要素如行为、危害结果等在内容与作用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如果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与客观处罚条件不加区分, 必然引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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