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期纠正原有错误的一种救济制度。它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为对象,以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前提。是否确有错误,即是否具有再审事由,法院有 租空间,滋生腐败。当事人频频申诉,申诉状漫天飞,导致本应再审的得不到法律上的救济,而不该再审的案件却被推翻原生效裁判,裁判稳定性、司法权威性受到了极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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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中国国情,应当确立有例外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一定情况下不允许提起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刑事再审程序。 二、我国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 被告人的再审。比照民事诉讼的两年申诉时效,可以规定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起有效,超过两年则不允许再提起。(三)改革再审的启动方式 1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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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构建起再审的事由,实行审级监督。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 未生效之前不得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法定性。提出再审的理由是法定的,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民事诉讼法》第179条、180条及《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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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力量为检察机关并非申诉人,启动抗诉再审的目的是纠正原审中的错误审判行为或裁定行为,申诉人申请抗诉,只能视为引起再审程序的一个导索条件或一个外部条件。至于 ,还可能因原告的再行起诉而重新进入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循环往复,这既违反一事不再理、同一行为不重复评价原则,又会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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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本身受时间和资源限制,有法律程序,而不允许当事人无期限限制地收集和提交证据给法院,并一遍又一遍地要求法院进行审理。所以在诉讼中坚持以事实 ,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年申请再审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应当在该条规定的时间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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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5种当事人申请再审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之一。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 470页。 [40]当初制定举证期限制度之一的理由就是为了应对这种情形,这种不打一审打二审、不打一、二审打再审的情形虽然不能绝对排除,但在诉讼实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853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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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本身受时间和资源限制,有法律程序,而不允许当事人无期限限制地收集和提交证据给法院,并一遍又一遍地要求法院进行审理。所以在诉讼中坚持以事实 ,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年申请再审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应当在该条规定的时间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因此,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7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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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民事抗诉权的立法规定 依据通说,民事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存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的法律 的改判率明显高于由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但是,如果所有民商事抗诉案件都集中于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将面临难以承受任务之重,不利于“将矛盾消化在基层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57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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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民事抗诉权的立法规定 依据通说,民事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存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的法律 的改判率明显高于由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但是,如果所有民商事抗诉案件都集中于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将面临难以承受任务之重,不利于“将矛盾消化在基层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56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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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诉权、诉讼标的、起诉、一事不再理原则、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上诉等都与既判力相联系。所以,有学者指出,在民事诉讼中抛弃既 制度的过度适用必然妨碍既判力理论和制度的形成。与“有错必纠”的诉讼观念相联系,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再审制度不加限制的过度适用必然会妨碍既判力理论和制度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68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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