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同的,损失是指侵害财产权所造成的后果,而损害是指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后果。区别损失与损害的主要意义在于,对于损失来说,应根据货币计算出遭受实际减 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对隐私权的保护归并到对名誉权的保护范畴之中。实际上,隐私权是自然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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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心,是其它各项财产权利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民法对所有权给予格外的关注与保护是最自然不过的事。事实上,自罗马法开始,所有权就一直成为财产法 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当然,各种类型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的具体救济方法可能有所不同,例如人身权的保护多采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方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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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立法形式上,不但以民法、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同法律为商号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而且还积极颁布统一的商号单行法来加强对商号的保护(如瑞典、荷兰等 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页、第215-238页。 5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48页。 1阮赞林:《商号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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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确立了 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9698页。 [2] 徐子良著:《论涉及隐私权的权力冲突纠纷之司法衡平》载《民商法理学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一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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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制定过程中争论最大的是第2条,即民法的调 整对象问题。如果说,前些年关于民法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 论属于学术争论、学术探讨的话,那么 ,但这主要也是从政治权利角度规定的。人身权的保护主 要是采用刑事保护手段。《民法通则》对人身权作出规定,意味 着民法必须从民事权利的角度规定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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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要的。我国应在相关民事立法中予以规定,以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发挥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功能,实现社会之共同进步。 [1]参见 李银河、马忆南编《 年。 [4] 参见 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第246-247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 [5] 参见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ⅱ》,中国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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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具实际价值和普适意义。 (二)对人格物回应的立法缺失状态尚待改进 作为调整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等的法律规则的制定而言,具有客观性。因为实在法之外存在客观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参考文献】 {1}冷传莉:论民法中人格物的确立及保护,载《法学》2007年第7期。 {2}[日]大村敦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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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第119-127页。 [19] 各种所谓环境使用权在传统的权利体系中都有合适的位置,都属于或可以归入财产权、人身权等。参见徐祥民、张锋:《质疑公民环境 第1期;以及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3] 譬如民法中对死者之尸体、名誉等的保护,出于公序良俗和社会利益而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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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第119-127页。 [19] 各种所谓环境使用权在传统的权利体系中都有合适的位置,都属于或可以归入财产权、人身权等。参见徐祥民、张锋:《质疑公民环境 第1期;以及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3] 譬如民法中对死者之尸体、名誉等的保护,出于公序良俗和社会利益而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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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搞清楚了这些问题,才能正确有序地规范器官移植,构建和谐、文明社会。(二) 民法对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进行规制的现状为了保障和促进人体器官移植和组织利用的 的完整性,而在一定条件下把活体的脱落器官仍视为人的身体,这是对人身权保护的不适当扩张。把人身权保护扩张到已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这打破了传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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