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的立场不同,就放弃了在目前主流话语下将德国问题本土化的努力。在我看来,支撑德国刑法学界讨论被害人同意的体系性地位的深层思想,对于解决关于被害人 所谓在得出(行为符合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这种结论之前,已经进行了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的判断的说法,有点模糊不清。这种判断到底如何进行,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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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以己经损害到防卫人人身安全作为衡量标准,这里的“危及”是或然性概念,不是己然性概念。我国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归罪原则,要正确把握“危及”涵义,应结合 ;另一方面,如对某犯罪行为实行防卫权,则此犯罪是不可能进入完成形态的,否则失去了防卫人也没有所谓正当防卫的问题,例如杀人罪。二、特殊防卫权构成要件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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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践踏”等价值判断。如前所述,从司法机关的事后认定来看,公民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或二者均不是,都可以被查明,但这个视角仅仅体现了法律规范的评价功能 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比较起来,我同意后一种排列,即通说。因为,“刑法学不是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不应具体研究犯罪发生的过程;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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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作相同理解,或者要求德国、日本的构成要件也必须具备与我同犯罪构成一样的机能。 将犯罪构成作为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时,要求犯罪构成包括 刑法不会对之做出否定评价;后者是不正当的,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对之作否定评价。因此,对于前者不得再进行正当防卫,也不得进行紧急避险;对于后者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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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能够有效地排除民愤的不当干扰{4}。 因此,在我看来,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四要件说是停滞的理论,而不是发展的理论;是阻碍创新的理论,而不是为理论 不处罚也理所当然地应该说明理由。但是,四要件说对类似问题的回答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从理论上讲,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因为其具有正当性,其行为是为了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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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人的顾虑,从而使得个人防卫的功效发挥到了极致。由此可见,特殊防卫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它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法律对于缺失适当性的防卫行为的鼓励。对于 限度之要求的话,当行为人防卫适当时阻却违法性,而防卫过当时,则就应当适用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追究行为人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那么刑法第20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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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的询问,可以说是一个毫无关系的人,夏挥刀砍向其要害部位,造成重伤,也不是正当防卫所能解释的;再者,被杀的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可能存在不文明的行为, 了两个城管队员的该杀,这简直就是拿自己的性命在冒险。 由此案,我想到的是,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律师都应当以证据为基础来确定自己的代理思路,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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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另外,如果认为防卫意识必要的话,那就没有办法认定过失的正当防卫能够阻却违法。这个结论当然是不妥当的。[4](P241243) 第三,所谓防卫意思只不过就是以结果 的合法保护对象,我把它们称做法益。刑法的任务就是保护这些法益。⑽与之相对,规范保护说的观点认为刑法保障的是规范的适用,而不是法益。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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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认为防卫意识必要的话,那就没有办法认定过失的正当防卫能够阻却违法。这个结论当然是不妥当的。{4}(P241-243) 第三,所谓防卫意思只不过就是以结果为 合法保护对象,我把它们称做法益。刑法的任务就是保护这些法益。[10]与之相对,规范保护说的观点认为刑法保障的是规范的适用,而不是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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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见义勇为者、受益人和侵害人。 (3)见义勇为的人身危险性要求 “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见义勇为 权益,那么此行为不构成见义勇为。 (2)引发见义勇为行为和正当防卫行为的诱因不同 正当防卫作为刑法的一个概念,针对的仅仅是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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