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涉及的有关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 根据《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可见 4、我国《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有很多漏洞,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合同法》只是规定对于标的物的状况出卖人对买受人应承担什么义务,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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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再来讨论其应否对标的物毁损灭失负责,而不是对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的责任,也有点不伦不类。 可见,反对的理由是片面的,反对者只看到了出卖人的利益 就不能令人信服了,因为不利后果是由出卖人单方面承担的。不过在此类情形,出卖人通常都对货物的所有权进行保留,保留行为使出卖人免受损失。 我们在立法时总担心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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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既然第一个买卖合同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还保留在卖方的手中,卖方当然享有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的四项全能。与第二个买方签定买卖合同,无非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对此有以下问题需要探讨:1、法理依据不少人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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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手续。但实质上,资金、资产仍然属于出卖资产企业所控制,买卖双方通过降低买卖资产的评估价格,减少接受资产企业的责任。或者买卖合同、付款手续是虚假手续 资产,无论登记在主管部门或者是政府名下,仍然是企业承担债务的责任资产。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认识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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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的裂变缘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法律此处明确将交付与转移所有权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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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采何种解释方法?我们可以举动产担保交易法为例,附条件买卖其实就是以保留所有权方式(物权行为附条件)作成的担保交易,此时由于法律规定了可供担保的动产类别 订定」的情形,也就是「有疑义,从任意」,最高法院在解释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规范性质时,一贯强调其为「为补充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而设」[72],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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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质,即债权人出卖质物所得的价金超过债务额时,超过部分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足部分,债务人仍要用其他财产来承担责任的制度。中世纪末期,随着欧洲 物权的合意”,指当事人双方在登记官吏面前缔结让与不动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的合致,由登记名义人(不动产所有权的出让人)同意登记的意思表示,与不动产物权取得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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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缘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法律此处明确将“交付”与“转移所有权”分开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59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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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但是若持当人未为取赎,而愿意将质当物所有权移转给当铺业当事人,则持当人原则上不再负有取赎(清偿债务)的责任15. 2.当铺业当事人就持当人所提供的质当物具有 第七八八页。另外可参阅台湾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买回之要件):「出卖人于买卖契约保留买回之权利者,得返还其所受领之价金,而买回其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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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出典人不行使回赎权典物视为绝卖,即出典人应放弃所有权;而买回期限为出卖人得行使买回权的期间,逾此期间买回权消灭,出卖人不得行使买回 得使用收益,并可以出租或设定抵押,而当铺对于质押物不得为使用收益,更不得出租或设定抵押。(3)风险责任承担上,典权因不可抗力灭失时,由出典人和典权人分担,而在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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