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明确性,从而不致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和对立。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下文一般简称民诉法)中申请再审的事由问题,无论是在民诉法修改之前还是修改 的绝对期间偏短正是当事人转而向检察院、法院或其他部门申诉的原因。鉴此,我们认为对申请再审的期间可作如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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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虽然《民事诉讼法》修订时针对解决申诉难而专门将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从无期限限制限定为三个月内的时间,但由于在三个月内的期限规定之后,紧接着又 [40]参见赵钢:《关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 [41]参见刘敏:《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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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以维护其正当民事权益的权利。[2]近年来,各种新诉权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逐步兴起。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对诉权问题则关注不多。迄今为止唯 人,均有权要求司法审查。[18]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包括第2条、第11条和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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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专门设置的一种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诉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尽管对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和保护 一理由中仍有许多情形处于或明或暗状态。 相比之下,德、日等国民诉法关于再审理由的规定既具体又明确,德国民诉法将再审之诉区分为取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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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具有不确定性。又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的,当事人就可以申请再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9页。 [5]参见江伟、徐继军:《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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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范围的规定》以及2001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就民商 ,特别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对申请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等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影响和制约了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一些申诉得不到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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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权益受侵犯。 3、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存在的弊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 存在什么风险,所以难免会有恶意申诉的现象。 三、改革我国现行再审制度的探讨。 以上内容是分析我国现行再审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下面就探讨如何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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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范围的规定》以及2001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就民商 ,特别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对申请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等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影响和制约了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一些申诉得不到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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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管辖,增加了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申诉的规定,但仍有局限性。《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受理申诉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再改革与再完善 (一)将审判监督程序改造为再审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将对生效裁判实施救济的程序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事实上审判监督一词在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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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缠诉,任意开启再审程序,既影响和破坏了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又浪费了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6条 暗箱操作,导致了当事人反复申诉和司法机关公信力降低的不良后果。 (二)、启动主体的多元化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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