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37〕。“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着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38〕。民事责任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有 债务失去了法律意义,但不能因此得出责任与债务不可分离的结论。事实上,民事权利义务基本上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平等自愿而产生,少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通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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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创设”这种权利的上帝。也就是说,人格权根本不是来源于民法的授予,其地位高于民事权利,民法的任务仅在于用产生损害赔偿之债权的方式对之予以私法领域的法律 被称为民法的形式渊源中发现司法规范。换言之,民事审判的任务绝不仅仅是保护民事权利,民事司法裁判也不仅仅只能从民事法律条文中去寻找根据。凡是宪法所赋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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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相对性,美其名曰“法锁”,主要靠债之不履行责任“保佑”。这反映出传统民法在民事权利保护上的一大瑕疵。这种瑕疵就是不同等保护。不同等保护的两个极端结果便 的不可侵性,对抗其他第三人侵害其债权的行为。法律在一方面赋予所有的民事权利包括债权在内的不可侵性,又强调对于其予以法律保护,实际上就赋予了债权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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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侵权行为之债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并将知识产权、人身权与物权、债权并列,反映了对知识产权与人身权 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民法法典化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需要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制度决定了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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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或者权利设计失误,如果民法典对应该予以规定的权利没有规定,或者民法典对民事权利规定不能为不断出现的市民生活权利的需要,那么,民法典就不能为 空间要求一方面民法典对重要的权利应该加以规定,另一方面,民法典要为民事单行法律对民事权利的补充规定留下空间。这样,通过民法典与单行法律形成互补的、开放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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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八世纪是作为垄断权出现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正是在这种看起来完全不合乎‘私权 确认和保护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管理的职能,因此专利权、商标权从作为普通的民事权利即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被划分为体现国家管理内容的工业产权——同时成为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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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民事法律理论没有深入的研究,对民法典的整体架构没有充分的了解,对民事权利新体系没有精深的探求,立法者就不可能编纂一部全新的民法典。 第二,将 发明。否则,便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 [22]《蒙古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根据”还有:(1)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虽未规定,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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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能通过代理制度实现自身民事权利能力。可以说,代理权的创设就是在代理人和本人之间架设一道桥梁,使得代理人 说则过于抬高代理人地位,无端赋予代理人权力,使设立代理制度的价值无从体现。 民事权利说的缺陷显而易见。法律上所谓的权利均包含对于权利人的某种利益,即使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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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非法人组织将分公司排除在外, 值得肯定。 《民法总则》第五章为民事权利, 在《民法通则》中同样为第五章。两相对照可以发现, 《民法通则 然而, 在将来民法典整体颁布时, 由于分则已经规定了物权、债权等权利, 是否还要保留民事权利一章, 或者如果保留又该如何规定, 值得思考。 《民法总则》第六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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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而言,权利意志论体现为如下的基本特征: 首先,民事主体利益以及民事权利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因而民法需要借助法律法规约束的方式来明确民事利益的 权利制衡的视角下进行观察。[5]唯有如此,民法才能达到妥善保护并且有效平衡民事权利的效果。因此,权利意志论倡导制衡民事主体的各种行为,确保运用制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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