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范,其内容仅有或多或少的确定性,在自兹开始的适用程序中,它慢慢会被具体化。 [4]如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就没有下定义,原因是对单位犯罪难以 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其中其他器械不能仅以文字作机械理解。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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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上具有双重性,即它既是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应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目前追究行政主体的刑事责任时一般只适用于其工作 责任形式的不完整性,表现为没有对违法抽象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系统的规定。参见荆月新:《略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石油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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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中较重之罪从重处罚。关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实质上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另起犯意,行为人在实施前一犯罪行为既遂,未遂或中止后,行为人又另起犯意实施另 应用程序及数据,后果严重的行为。注:①蒋平:《新刑法涉及计算机犯罪的条款析义》,载于《南京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②皮勇:《略论网络计算机犯罪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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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具体性规定,但分则规定适用于个别犯罪又不是对总则规定的简单性重复,它有着独特的功能作用。我国刑法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在刑法总则第 自首的立法宗旨。在该情形中,尽管行为人有逃跑情节,但其先前的在追诉前主动交待有关罪行的行为,已经为司法机关查处他人受贿犯罪案件提供了有效帮助,这一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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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传统的刑法理论把它列为侵犯财产罪类型(本文暂且把 一般就立案查处,因此在具体执行上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仍有差别,基本上处于混乱局面,因此不利于严肃执法。另一方面,在我国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各地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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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刑罚性质,决定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那些触犯刑律的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则只能适用相应的非刑罚方法。4、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的适用 罚金刑的广泛性。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就,是我国刑事立法进一步健全的标志,新中国立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表现在:1、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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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梅:《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4]内地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 黑社会组织成员罪》,载《政法学刊》2001年第2期。[21]单民:《略论黑社会组织的司法认定及其对策》,载中国犯罪学会第11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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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见曲新久《略论罪状》,载《政法论坛》,1992年第2期, 第11页。)第五,罪状并不只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从我国刑法分则性条文来看, 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表明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受刑罚处罚所必需的诸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注: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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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混过关。该种行为貌似“馈赠”,而实质上是权钱交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日本、韩国等外国刑法定之为“单纯受贿犯罪”而惩办。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 社会;另一方面,增强了法律可操作性,减少甚至避免了司法擅断,有利于保障人权。 四、略论刑法第394条的修改 如前所述,单纯受贿行为可分为公务活动中单纯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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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在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学者是将二者严格加以区分的。只要单纯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的是行为犯 等著:《犯罪学》, 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263页。 〔13〕参见陈明华等:《略论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几个问题》,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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