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这也是由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关系所决定的, 即客观违法性论能够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体系桴鼓相应。 危险消灭说为日本 考虑到其他因素, 不过这些因素, 与前者相比, 是次要的和从属性的。这些因素主要是: 第一是客观的社会危害性因素。第二是刑事政策的因素。[ 4 ]由此可知, 论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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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才能解决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依照刑法典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形式上含有某一犯罪的要件,但由于情节轻微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是 的犯罪客体要件是可罚违法性的理想寓居之所。 1、我国犯罪客体要件过于抽象、笼统,需要注入新的内容。 从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21]中我们可以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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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了犯罪应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的实质特征。 综上所述,实质的刑法解释论,既能满足我国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之形式特征犯罪只能是刑法规定 或者新古典暨目的论综合体系,构成要件都只是犯罪的成立条件之一,它们之间的争论只是围绕构成要件的内涵及与违法性、有责任的关系,即构成要件到底只是客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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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即使误认了社会危害性、违法性,也仍然构成故意犯罪。[29]这种一厢情愿地强加于人的作法是不适当的,而对客观上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案件的 页。 [29] 李心鉴:刑法中违法性错误与故意的关系,载《政治与法律》1990年第5期。 [30] 张智辉著:《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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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种三元说与社会危害性根据说和危害性和危险性统一根据说有共同之处。当然,也存在着区别,即这种三元说明确地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责任的存在根据。 违法性的行为,除非立法者赋予其刑事违法性,否则,根本就不是犯罪。如果认为行为只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必然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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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的深层次原因。一个事物从不同的角度、评判标准有不同的认识,与个人认识水平、价值观念可以有很大程度的关系。论者认为犯罪的本质不应局限于犯罪现象的个体 2 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两个,即犯罪是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 犯罪有两个基本特征:应受刑罚惩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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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的场合下,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成为违法性判断的对象;实施中止行为的决意成为责任判断的对象;对两者判断的结论是违法性与责任都同时减少。只要将故意视为 避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实际损害。[11] 这个观点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论证中止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减轻以及鼓励中止行为的刑事政策两方面来寻求中止犯减免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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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并且可以包容实质的违法性理论一筹莫展或语焉不详的有关理论问题,如刑法的修正、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的关系届定、量刑时刑罚轻重 虚无主义,防止将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发展起来的犯罪构成理论成为认定犯罪的第一道过滤网;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则在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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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逻辑上的错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一个全称肯定判断,而全称肯定判断的谓语是不周延的,即刑事违法性与应受惩罚性并不是完全重合的两个概念 不能简单地认为这几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间只有量的不同,而无质的区别。否则就割裂了质与量统一的关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质就是犯罪行为对我们国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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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之外,把犯罪对象列入犯罪客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取消犯罪客体要件的观点……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论据不足。”[13](P26) 而有些学者认为, 犯罪客体与犯罪本质的关系。犯罪的本质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犯罪具有“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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