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他人所得而知,且同一种类之法律行为,表意人之动机常千差万别,如使动机足以影响意思表示之效力,则大害于交易之安全故也[5]。法律行为的错误即为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将无权代理区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德国民法典》170-173条对表见代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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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国学者自然产生了误导,从而对错误理解和演绎法律交易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清末民初法学家王宠惠在其《德国民法典》英译本中将Rechtsgesch?ft译作juristicact 译法接近原文本旨。其实,在英美法学者中间,对于德国民法上的法律交易的理解也未必都完全清楚。不过有些英美学者却意识到了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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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本身即为物权契约(物权行为),法律效果并非系契约概念的必要部分,此由吾人常称无效或不生效力之契约,即可知之,于此 法学思维就可以体察其中的错误,而德国民法典对法国民法典中债权意思主义的指责也绝非无中生有。法国关于不动产交易的公示制度的规定就是明证。See. Dcret partant rfor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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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进行广告陈述,特别是比较广告。[11]不过有人指出,宪法可能受到价值竞合和价值矛盾的影响,[12]因此,在不同竞争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几乎没有出现具体的 法的可操作性,新法第2 条第2 款对消费者进行了界定,即准用德国民法典第13 条的规定。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3条,消费者系指非以工商业活动和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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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的使命。出卖人不享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并不对债权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仅使得物权合同的效力成为效力待定。(注:《德国民法典》第185条就此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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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笔者深表赞同。〔2〕本文拟从立法和交易实践方面,进一步论证物权行为理论的合理性,期望能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所裨益。一物权行为是不同于债权行为的一类 无因性理论,认为物权行为是独立于债权行为的一类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德国民法典》是典型的代表。该法典在契约之债部分第3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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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后于1900年出台《德国民法典》。法律的形式理性及其相应的思维模式对法典化运动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它们的确是各国法典化运动大合唱中的强音。《法国 的学术品格,确立理性主义的立法思路,为我国未来制定民法典进行学理上的准备。四、形式理性在未来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独特价值在中国这种现代化进程“晚发外生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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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法律行为概念。但是,这种客观情况对许多不了解德文的中国学者自然产生了误导,从而对错误理解和演绎法律交易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清末民初法学家王宠惠在其《德国民法典》英译本中将“Rechtsgesch?ft”译作“juristicact”,显然要比“legalact”这样的译法接近原文本旨。其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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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演变为法定抵押权。欧洲大陆其他各国民法对优先权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罗马法系[12]的各国民法由于深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基本都规定了优先权制度,只是在优先权的 让于破产法,惟以法定质权之名,有类似两三规定而已”,[14]而且仅限于动产优先权。德国民法典第559条第1款规定:“土地出租人应租赁契约所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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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和原料。如果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动产质,显然会对农业生产和中小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对此情形,台湾立法界曾就是否引入德国的让与担保制度来解决 过于僵化,应作缓和性解释,[17]因而导致日本立法突破了民法典的限制,创设了动产抵押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者起初也为物权法定原则所困扰,但随后转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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