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 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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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 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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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 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7428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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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 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7415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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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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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程序设计、制度机制上更加符合和体现司法审查的规律要求。今后,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高度强制性的人身强制措施,以及可能侵害公民住宅权、财产权的非人身强制 的诉讼行为,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可以提起抗诉;对于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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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的 会见案件的范围、不按规定时间答复是否许可会见等严重情节的,应当发出纠正通知书。通知后仍不纠正或者屡纠屡犯的,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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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方法主要是口头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意见,都没有法定的效力, 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为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地位,律师在该阶段也仅限于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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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采取拘留的,则属于行政处罚。在明确拘留性质以后,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将决定书或通知书送达相关人员并告知权利义务,不得以行政拘留之名行刑事拘留之实,变向侵害 强制措施,但是其并非仅有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可以适用。除此之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都是追诉机关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有效措施。因此,不能错误的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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