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未成年人剔除出去。从轻减轻条款强调的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量的区别,不符合少年司法的基本界定,也与少年司法的统一立法模式的国际潮流不相符合。虽然我国少年 量刑程序,是刑事司法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表现,对提高量刑的正确性和效率也有很大的帮助。 (3)提倡量刑说理。即强化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 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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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它并不能归类为鉴定结论,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3]该说的主要观点在于认定行为本质是一种鉴定性行为,只是具有证明某一行为、 的认定结论截然相反但又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如此不仅使得民事纠纷无法获得真正的解决,而且造成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如何理解此问题,前文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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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裁判文书的结构比较清晰;法国裁判文书中虽然裁判理由偶尔越位于裁判主文,但至少理论上二者之间存在着分界和较清晰的分界标准。 第三,法律理由与事实 的部分。 [10]法国学者认为,外国判决所具有的一般效力包括事实效力、证明效力、权利效力。权利效力与证明效力的区别在于:前者附属于判决本身。后者附属于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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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确定的怀疑。其直接后遗症就是造成了社会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进而与司法腐败联系起来。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当这道防线不牢固时,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可以提起再审审查。(3)原裁判与另一在其生效之前就相同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另一生效裁判相抵触的。前一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既判力理论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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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正式审讯时的诉状,这两者的区别也就廓然明了。 告是县廷管辖下提起案子的主要来源。我们可以根据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把告分为四类:一,告案 是指在司法诉讼中所有由官吏们记录而成的司法文书的总称,它包含司法机关记录下来的当事人的诉状、口供、自辩书以及司法检验报告,还可能包括宫府判决及综合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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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独任制和缩短审理期限外,对于其他的规定基本上与普通程序中的规定没有多大的区别。其未能体现出简易程序特有的简易性、高效性,而且由于我国大陆地区民事 以最大化的提高其效率。对此,我国大陆地区应从起诉方式、庭审笔录及裁判文书的制作等方面进行简化。对起诉方式,应取消限制性解释,并对口头起诉应记录的内容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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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也是一个行为,但是这一行为却具有两面性质--私法上的性质和诉讼法上的性质。这种学说与并存说的区别在于:两性说肯定诉讼上和解之行为中私法方面与诉讼 ,履行部分自然从请求范围内扣除;而对于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法院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则履行部分会成为不当得利,有违实质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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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 二、 域外送达 域外送达,是一国司法机关依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规定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外文书和司法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国的域外效力,并在必要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⑤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内国法院承认外国判决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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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论证。司法裁判文书表现出来的法律论证尽管是公开的,但是,其既可能表达文书形成之前的论证过程,也可能没有表达,或者没有完全表达。本文忽略这些区别。因为, 赔等关键问题。 其三,不能认定该法官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严重后果,该严重后果与该法官职务行为有必然联系。理由有二。第一(R37),民事诉讼中,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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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契约就成立了,法锁就形成了。梅因根据历史顺序,将契约分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和诺成契约四类,并对每类契约附加上债的形式作了具体 但是,从法学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看,应当注重义务与权利的密切联系,注重义务与责任的区别。通常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辅相成,有权利就有义务。在一项法律关系中,通常对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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