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牢中的永久居民。麦哲走头无路,状告移民局“非法囚禁”。纽约地方法院要求政府出示麦哲可能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密证”。结果政府拒绝出示任何证据。法官遂决定将麦哲获 保护(“宪权止于国境”),因而他们即使无罪,无限期拘禁也不是违宪违法的。可解递移民属于已经在美国国内但犯过罪按有关移民法案应解递出境的移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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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规定的犯罪分为一般犯与特别犯两种,一般犯,乃指在不法构成要件中,对于行为人之资格或条件,未作任何限制,任何人均属适格之行为人而能违犯之犯罪。 的,从重处罚,例如,刑法第238条第2款关于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该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不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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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非自愿,要求警察应遵循正式的逮捕程序。另外一种为非正式的拘禁,它以犯罪嫌疑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警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而勿需正式逮捕。 冲突与对抗。基于以上事由,我国学界又怎能得出日本刑事诉讼制度是什么有机结合的典范(混合式)以及50年顺利进行的结论呢?!让人费解!笔者认为战后的日本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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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新刑法将死刑适用的原则性条件由罪大恶极改为罪行极其严重,不是什么向客观主义的进步,相反,却是一个恶性的倒退。{2} 其次,罪行极其严重与《公民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38条第2款)。此为转化犯适例,非法拘禁罪本无死刑,但在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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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权衡的结果。那么,这种权衡所依据的原理是什么呢?权衡的标准是什么呢?表现在具体层面的问题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之所以阻却违法,是因为行为符合规则( 以追求人类的大利益。这个问题在刑法上主要涉及的是不作为犯罪,但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有严格的条件,不会因此而扩大处罚范围。即使像德国刑法第323c条那样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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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如何分担?证明要达到什么标准?对证明后的处理结果不服如何救济?对此,杨宇冠教授指出: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证据不得在法庭审理中采纳为 证明的对象是与定罪及量刑有直接关系的犯罪构成条件、处罚条件方面的争议,程序性证明的对象则是程序性请求的理由与程序性争议。实体争议解决不仅仅局限于一审庭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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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将越来越少。这些少量行为,主要是一些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它完全可以直接以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等等罪名定罪处罚。 或许 也都可以由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因此,从主舰罪过人手,实际上是无法揭示两者的本质区别的。 那么,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本质区别究竟何在? 本人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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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又称持续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内,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5]例如非法拘禁罪,其行为往往在时间上处于继续状态。 是继续的,所以后行者与先行者成立共同正犯是当然的。[7] 笔者认为,以上从罪数形态上阐明的在继续犯的条件下所成立的共同正犯,事实上,也正是承继共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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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场所可以不同一。以掳人勒索罪为例,在掳人犯罪状态持续中,行为人可以利用被害人丧失自由的条件,对被害人实施其他犯罪,进而构成结合犯。我们赞成肯定说,理由 犯罪的,尽管这两个犯罪的场所不一样,仍然构成结合犯。事实上,在继续犯中。犯罪地点既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也就是说,非法拘禁者在另外一地对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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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三条规定,对于非法拘禁他人而在拘禁过程中故意伤害、杀害被拘禁人的,或者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 强迫卖淫罪一罪的评价,因为强奸行为已经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事实。理论上有人认为这种情形属于牵连犯,但实际上强奸行为与强迫卖淫行为之间,不存在什么必要的牵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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