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对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册中所记载的物权人的权利,推定为正确的权利,对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正确的权利人。换言之,在不动产(以及某些特定动产) 物权论》(上),第18页。 [19]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20] 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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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的规定。从物权法第十九章规定占有来看,当然可以认为我国物权法承认了占有权利推定的实际规则。 【作者简介】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 《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以下。 [2]这就是不动产的合同不登记不生效的立法规则。 [3]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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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 八、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九、关于公共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十、关于宗教财产的归属 十一、关于善意取得 十二、关于取得时效 十三、关于承包经营权可否转让、 安排在动产物权变动一节的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制度,合并为一个条文,规定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的第五条。因此,不动产登记一节当然没有理由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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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22]或者说“意指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设立内容和效力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尤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23]其三,客体特定与效力 ,是指对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册中所记载的物权人的权利,推定为正确的权利,对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正确的权利人。换言之,在不动产(以及某些特定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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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庭院路过的行人,莫不认为我就是这房屋的主人,未经我的允许,他不得进入或干扰我的居住。占有的这种权利推定或表征效力,是一条恒古不变的社会 之前或不动产登记采自愿登记(登记具有对抗效力)的国家,人们在买卖不动产时,往往要求出卖人提供书面证明(如曾经取得该不动产的合同书或财产分割协议)或证人,以证明出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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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仅应规定物权公示原则,另设专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原则和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原则。 建议在本节恢复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 因民国时期民法典明文规定典权,而变为成文法制度。1949年后,因我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民国时期的六法,该法典仅在台湾地区生效,在我国大陆典权再次成为习惯法制度。 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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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庭院路过的行人,莫不认为我就是这房屋的主人,未经我的允许,他不得进入或干扰我的居住。占有的这种权利推定或表征效力,是一条恒古不变的社会 之前或不动产登记采自愿登记(登记具有对抗效力)的国家,人们在买卖不动产时,往往要求出卖人提供书面证明(如曾经取得该不动产的合同书或财产分割协议)或证人,以证明出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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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时之间继续占有。于是,当事人就可以化证明十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不动产为证明前后两时占有不动产。再如过错推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 定能或不能转移说服责任,将会引起混乱。二是设立推定的原因各不一样,涉及到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性质也各不一样。有的涉及极为重要、受宪法保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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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动产的所有人,才会发生第三人信赖其占有效力而与之交易,并受让该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权利归属十分明显, 但在中国现阶段,仍处于市场经济制度转轨时期,物权登记公示制度不完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也适应善意取得。 也并非所有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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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动产的所有人,才会发生第三人信赖其占有效力而与之交易,并受让该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权利归属十分明显, 但在中国现阶段,仍处于市场经济制度转轨时期,物权登记公示制度不完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也适应善意取得。 也并非所有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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