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律知识传统是否切合,或许不无疑问;(注:范 忠信教授在讨论“私法在明清律典中的地位”时指出:“因为中国古代没有划分部门法 的观念,也没有区分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观念 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 官之言正告之吏。”这一设想不仅涉及知识控制问题,这一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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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率。 既然归入行政执行诉讼不适当,那么是否应归入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之中呢?清华大学王振民教授认为应归入行政诉讼,他说:行政诉讼不仅要包括民告官,而且还要包括官告民,这才是完整的行政诉讼的概念,不管是民告官或者官告民,只要到了法院,双方就是平等的。公民不因自己势单力薄而受到不利待遇,政府也不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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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灭感和挫折感俱来,接踵而至的必为满腔愤懑和心灰意懒。前者解释了为何那么多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后者说明了国民的腐化的政治源头。 这里,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司法不具独立性, 不少,颇能说明问题。[22] 在此情势下,宜黄来信之指斥民众雅不愿踏进行政诉讼、民告官之门,却纷沓蜂拥于上访之路,并以有什么样的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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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要事先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于接受那些法律 [5]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一些利益集团和上层官员在很多时候往往成为 ,不愿走进国家神圣法律的大门,不愿将非法的权力铲除,即便他们真的行使了国家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比如民告官、上访、起诉,其结局往往很惨,更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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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状词,以(富民)打死抑埋告官,并一再渎控之事,而不及其他帮助诉讼之事。这种平空架祸,唆讼殃民行为[6](P5357),将正常死亡升级为杀人命案,则 左右其事,生杀其人,也当视其所致的生杀当不当耳,而不应看其文词是否属于深刻之笔墨、险峻之语调[10](P3),因为讼师所用的险字恶语是当时时代使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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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诉讼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违法确认案件也明确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新型案件。其次,具体到我市,则归究于市民诉讼维权和“民告官”意识的大步提升。十多年前, 和舆论对法院和法官公正司法形象的评价,公众总是直观地认为某法院被告多了、违法事件多了,其公正性就值得怀疑乃至否定。 4、有碍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树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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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诉制度,而且应是行政诉讼的特例,而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只是民告官的制度,不包括官告官的情形。因而在此只能从理论上,从世界范围内来分析 ,当非法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无从介入,民事违法行为根本无法纠正。 再看损害社会公益事件的救济问题。近年来,环境污染致害事件时有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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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者,即应开始侦查,警察机关亦如此,具积极主动之行政本质,与法官之不告不理形成对比。[14]虽然现代刑事诉讼承认人权保障也构成为刑事侦查程序的重要目的 保证金的前提下准予取保。这就使得决定是否取保的因素不再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案情轻重,而是经济条件,从而在社会上造成了违法犯罪不要怕,交足钱额就回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888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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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者,即应开始侦查,警察机关亦如此,具积极主动之行政本质,与法官之不告不理形成对比。”[14]虽然现代刑事诉讼承认人权保障也构成为刑事侦查程序的重要目的 的前提下准予取保。这就使得决定是否取保的因素不再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案情轻重,而是经济条件,从而在社会上造成了“违法犯罪不要怕,交足钱额就回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63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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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制度变迁加速进行以及各种改革举措层出不穷,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势。且不论在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就是其核心。近些年来见诸报端、 系统的道义追求、进而支持政治系统本身;个人基础在于领导者的“支持感召力”,不管领导者是否真地具有韦伯所说的超凡品质;而结构才是具有合法化功能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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