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为人的意思说明中间接得出的结论表明其作出了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在引起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前提下,该行为同样构成欺诈。(2)诈骗罪的犯罪数额问题。有学者认为, 处分行为问题。有学者认为,刑法上的处分行为不要求达到民法上的处分和转移占有的程度,只要有财物持有的转移就行。在处分人对财物认识程度的问题上,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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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刑法中拟制方式的形式正当性,即仅适用于刑事立法之后,由于拟制这种善意的错误,旧规则和新规则之间的鸿沟常常得以跨越。在此,令我们关注的事情是, 刑法中的法律拟制是一种立法方法,所以这种立法前提理应基于刑法上对于某种重要法益保护的实质基础。刑法通过定罪量刑的方式保护法益⑾,虽然没有一种可以普遍使用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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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刑法中拟制方式的形式正当性,即仅适用于刑事立法之后,由于拟制这种善意的错误,旧规则和新规则之间的鸿沟常常得以跨越。在此,令我们关注的事情是, 刑法中的法律拟制是一种立法方法,所以这种立法前提理应基于刑法上对于某种重要法益保护的实质基础。刑法通过定罪量刑的方式保护法益[11],虽然没有一种可以普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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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违背了法治国的立场。[47]所以,主观正当化要素的成立只要求行为人实施行为时认识到正当化的事实状况就足够了。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对其行为将会引发合法的 的法益侵害或危险的道德行为无价值,才能自始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因此,法益的概念对于界定刑法上重要的行为无价值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49] 第二,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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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只有认识到,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当行为主体具有作为义务,在有能力履行该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法益损害 概念到概念的思考方式就会得出作为就是有所动作,不作为就是什么也不做的静止的错误结论。 第三,类型思维是面向生活现实开放的弹性思维,有利于使稳定、滞后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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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问题案例中的多余的特征A与基准案例相比,其价值可以忽略不计,在刑法上不必评价。至于为什么可以等值处理,同样需要通过比较、衡量,然后予以充分说明。如果 能出于对逻辑的崇拜而把法学抬高为某种数学,这种崇拜是建立在对法的本质错误认识基础之上的迷途,因为并非生活为概念而存在,而是概念为生活而存在。[6]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028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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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问题案例中的多余的特征A与基准案例相比,其价值可以忽略不计,在刑法上不必评价。至于为什么可以等值处理,同样需要通过比较、衡量,然后予以充分说明。如果 能出于对逻辑的崇拜而把法学抬高为某种数学,这种崇拜是建立在对法的本质错误认识基础之上的迷途,因为并非生活为概念而存在,而是概念为生活而存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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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只能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轻情节,因为其仅仅只是反映了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且对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不起决定作用。通常而言,犯罪既遂以后 的内容对明知是受贿的犯罪分子不追究或不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就可能构成刑法上的徇私枉法犯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在廉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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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刑事实证学派以及现代的综合学派,接受了社会法学的思想,重视从社会环境认识研究犯罪原因,努力寻求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的均衡,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协调, 可以依据立法者的思想与意图,以订正某一法律条文在事实上或语句上的错误。[14]意大利刑法学帕多瓦尼指出如何划分理所应当的扩张解释和必须排除的不利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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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则第四章,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而本案中,赵女并没有陷入认识错误,其联系男方的行为都是自愿的,自愿嫁到广州花某家,赵女的人身权 下去。无论是披露立法原意,还是揭示法条的文字含义,原本都不至于花费上百年的时间,之所以一直在解释现行有效的刑法,是因为一个词的通常的意义是在逐渐发展的,在事实的不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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