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区别?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论。通说认为二者含义不同,应当进行区分,区分的标准主要是失主能否回忆起丧失财物的时间、地点。能记得者尚未完全丧失对物的控制,此时 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依此说,拾得财物拒不返还的人是否构成犯罪,依赖于失主能否记得丢失财物的时间、场所,而不在于行为人本身的客观行为和主观罪过,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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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解释,对于他人无过错而买到赃物的,应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失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⑸这一解释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就是,善意占有赃物,也并不能否定原所有人的追索权,因而也不能否定赃物的性质。因此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364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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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解释,对于他人无过错而买到赃物的,应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失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⑸这一解释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就是,善意占有赃物,也并不能否定原所有人的追索权,因而也不能否定赃物的性质。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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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从而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违反结果预见义务只违反结果避免义务,如此看来,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要是行为义务的违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要是认识义务的违反,这两者在构造上就产生了不平衡,而在定罪和量刑上,没有明确规定区分这两种过失。其次,如前所述,注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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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行为的最后终结、危害后果实际发生,并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一方面是小偷占有借条中本应属于失主的3万元钱;另一方面黄某持有、销毁借条,为赖债并消灭失主的债权提供了可能。小偷谢某与黄某的行为,成为犯罪行为的两个方面,且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最后,黄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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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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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所以1998 年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司法解释第5 条第13 款规定,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量刑的情节。 7 控制说。这种观点 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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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对直接从犯罪分子处追缴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经检验鉴定,查证属实后,可依法先行返还失主,移送案件时附清单、照片及其他证据。在返还失主前,按照赃物管理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十五、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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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重新上牌的费用只是车主的损失,并非车牌本身的价值。一般来说,被盗财物的价值与失主的损失是相当的。比如某人所有的一台摩托车被盗,该车经评估价值3000元。则车主的损失也是3000元。但被盗财物价值与失主损失毕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两者并不是一致的。比如行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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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了我拾得的过程,而我所认为是不锈钢的戒指刚刚好是一个白金的戒指,而恰恰失主找到了我,那么我现在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想想就后怕,幸亏没有失主找到我。 所以说笔者认为物权法对于拾得遗失物的这条规定有点欠妥。 以上是笔者今天看到这篇报道的几点随想,写出来与大家切磋切磋,还望读者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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