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为直接说与同一事实说两种学说。直接说。在德国民法典颁行之初,德国学者对不当得利的财产的转移提出了“直接性”的要求,强调不当得利财产变动中受损失和受利益二者因果 所受利益的法律依据。但因为给付目的即为履行债务,该两说对司法实务的影响并无太大差别。目前,持主观说者据通说地位。根据该说,给付人在给付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16320.html -
了解详情
过程。 (一)“不可赔”的理由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提出了非财产损害的概念,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但是,当时的立法者曾经明确表示 应特别加以斟酌[30]。但是,在奥地利,对于“疼痛和痛苦”的估算则不受过错程度的影响(《奥地利民法典》第1325条。)。即,在人身伤害案件中,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53168.html -
了解详情
是一种准契约关系, 即在契约关系和侵权关系之间独立存在的空白地带。德国新债法受到卡纳里斯教授的影响, 在第241条添加了第2款, 即债务关系可以根据 续造必然受到整个法律体系的限制。狭窄的侵权行为法和宽泛的合同法要求德国法通过扩张合同责任解决专家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德国民法典》没有给法院创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49559.html -
了解详情
法系的第一次出现要追溯至法典化之前法国的司法判例,[20]比《德国民法典》要早百年之久。深受《法国民法典》及其理论的影响,《路易斯安那民法典 。 ( 四) 融合的信赖法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定位 信赖法则之所以由体系化规则构成而著称为信赖法则,就在于体系化规则中内涵的逻辑共性: 基于保护信赖而对常态法律规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76544.html -
了解详情
区分效力规范与纯粹管理规范,只能是分别对管制法规的立法宗旨、对违反社会行为的伦理非难程度、对一般交易的影响、当事人间的信用、公正等进行仔细探讨加以决定。[ 并不在于民法规范本身。事实上,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德国民法典》第134条比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要详细些,它已经包含有目的保留条款;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24720.html -
了解详情
人的合法权益不易再受到类似诉讼的影响,仍然是个未解的难题。因此,朱苏力提出了制度性的权利配置: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我们必须作出制度性 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各国法律体系都有自身的特点,照搬沙利文规则无异于东施效颦。再以德国为例,由于《德国民法典》第 823 条第 1 款没有明确设定名誉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3664.html -
了解详情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33页。 [3]于飞:《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分及宪法对民法的影响》,《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第49页。 [4]刘志 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23]李建华、董彪、杨代雄:《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私权的立法设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3196.html -
了解详情
肩负相当的社会功能,但其作用远逊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对社会公益的影响。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如何寻求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为知识产权法诞生以来的 当前的理论准备不能担当设立总则的重任,以适应民法典的总则-分则模式。 我国民事立法自清末以降,主要继受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系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9222.html -
了解详情
的保护范围当然包括私密和隐私领域的保护,从而应通过《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予以保护。[27] 在我国,尽管《民法通则》专设 秘密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凡是涉及个人不愿为他人知道的信息,无论该信息的公开对权利人造成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无论该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只要该信息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6723.html -
了解详情
成立第三人权利,不待第三人为受益意思表示,第三人便因当事人的合同而当然拥有了权利(参照《德国民法典》第328条第1项);如果第三人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 维持这一立场。从这些立法史料来看,在对我国合同法作解释论展开的时候,宜采台湾民法、德国民法以及PECL的立场,直接依当事人的合意便发生第三人权利,第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5013.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