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质上认识实行行为都应当是必要的。 第一,从形式上界定实行行为的概念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 在罪刑法定主义时代,对任何行为性质的判断都必须 :上[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 [16][日]曾根威彦.刑法中的实行危险错误[M].日本:成文堂,1991. [17]张明楷.教唆犯不是共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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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法律模型,而不是把它看作现实生活的社会法律现象和事实,这种认识导致了种种问题。她指出,与此相反,苏俄刑法的传统就不把犯罪构成当作法律模式而是作为 ,妨害了我们正视不同犯罪构成论的体系差异,以至于遇到两种体系概念的冲突时,不是怀疑四要件论的正确性就是批评其他体系概念是错误的。 我们既需要应然犯罪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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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的其他重要理论问题如刑法因果关系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等均与对其性质的认识有着密切的关联。在理论上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性质予以 在责任阶段的主观考察,在很多情况下也容易导致主观归罪的错误结论。比如前面所举案例,在甲以杀害的故意造成乙受伤,如果乙在医院因医生严重失职导致手术事故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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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体系内,法律应当确保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判断所行使的自由和自主权,即充分确保自律性原理的运用。 一直以来,立法者都着重强调 ,因此而实施损害被害人权益的行为,这时应按照认识错误的原则来处理,即可将其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三)法益要件 在刑法理论上,法益可分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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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上依然属于王某占有。因为刑法上的占有,是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作出判断的,只要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就应认定为他人占有。例如, (受骗人)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也可能符合刑法上的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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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睡觉的女人睡觉呢?从正确的前提推导出错误的结论。但我认为这并不是逻辑推理本身的错误,而是没有遵循逻辑推理规则所发生的错误。在上述对话中,逻辑错误之所以发生 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98页。⑿参见杜宇:《再论刑法上之类型化思维一种基于方法论的扩展性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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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在民法上的地位与刑法上的注意义务源于过失犯理论相类似[3],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亦源于对过错(主要是过失)的判定,作为过失判断的一种主要 不予考虑,我认为,这u24615种做法是错误的,是把注意程度标准人的外延无限度地扩大,进而使之等同于整个社会的注意程度标准人的必然结果。换言之,在注意义务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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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犯罪的法益侵害实质。[33] 作者进一步认为,这种做法是一种形式上的对毒品犯罪行为的本质的认识。即认为贩卖毒品最之所以为犯罪,在于其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范 。这种观点的根本就在与它所坚持的刑法观和刑法理念是不一样的,其错误的根源就在与其坚持了错误了刑法观念和刑法理念。或者有一部分人就是没有对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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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修早就提出:“某行为为了成为犯罪,首先要在法律上一般规范地被评价为违法,进而需要在刑法上被判断为可罚的”[6 ],“可罚类型性”是“犯罪的最后的 的处罚条件,现在认为它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客观的处罚条件,因为德国刑法第113条第4项规定对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不可避免的认识错误时予以免责;结果加重犯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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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侵害的犯罪对象乙一定不同于其本意上要侵害的犯罪对象甲。如果犯罪对象甲==犯罪对象乙,那么就不存在什么认识错误的问题,当然也不属于本文所要讨论的 前提1的行为不为刑法所规范的话,就不存在什么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而实际发生的侵害究竟必须构成犯罪呢?笔者认为这属于事后判断的问题,也就是说行为人实际实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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