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承认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仅是所有人丧失占有后导致其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且适应根本无须区分受让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因此,一般认为现代民法中善意 至十七世纪,受罗马法复兴与社会秩序动荡的双重影响,动产的返还有被法律所允许。奉行的法律原则也被相应的转变为动产无抵押权的追及力,所有人可以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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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承认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仅是所有人丧失占有后导致其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且适应根本无须区分受让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因此,一般认为现代民法中善意 至十七世纪,受罗马法复兴与社会秩序动荡的双重影响,动产的返还有被法律所允许。奉行的法律原则也被相应的转变为动产无抵押权的追及力,所有人可以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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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的实现。 [1]史尚宽教授也认为优先权是一种优先的效力。 [2](2)物权优先权说。有认为优先权是在同一物上,先设定的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 承租权、优先通行权等等。 [4]与此类似的表述是优先权,为按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5](4)民事优先权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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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而且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典型担保的具体制度亦在担保法基础上有诸多增补、修正。[3]了解和掌握物权法对担保法的调整,对准确适用两法,依法设定担保物权 2007年4月13日第3版。 7、有人认为其只是司法解释,效力低于《担保法》等法律的效力,但不管怎样,这是立法的一个进步,为之后《物权法》的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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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次,民法,以及商法规定一些强制公证的事项也是必要的。如房地产合同公证、抵押权和质押公证,取得了优先权的公证,公司成立的公证等是十分必要的。 现行的公证法,这就需要公证处与法院,房管部门,土地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例如,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法院必须承认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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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子、丑、寅地三笔,价值依次为二百五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与一百万元,共同设定抵押权以担保五百万元之债权是。二是分散抵押物之危险,亦即各抵押物之价值虽已 拙著物权(下)第二七二页)。但基于共有物之分割无溯及既往之效力,似应认应有部分之抵押权仍存于原共有土地之全部为宜。 注十二:史著物权第二八八页,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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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而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设定抵押权,依所谓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全部,[8]无法使坐落范围之外 款的规范意旨并无不合。 (二)视为一并抵押的解释论 就建筑物抵押权与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关系,我国《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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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表述为:非依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内容而设定的物权,不得认可其为物权、不具有无物权的效力;物权的设定虽然无效,但该行为符合其他法律 例外情况主要是对某些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行了登记对抗主义。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中,仍拟采行这种折衷主义的作法。笔者对此作法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持肯定态度。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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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矛盾和冲突,而非指权利性质和效力上的矛盾和冲突,两项抵押权都是合法有效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设若全部的单元套间都办理了抵押,则仍依前述 运用并被立法加以强制性规定,不动产公示范围扩大适用于涉及不动产的一切有关行为,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设定或转让行为(生前之间的转让或者死因让与)、宣告已公示的权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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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恶意目的,那么将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自然不发生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二)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设定抵押的行为应合法有效。无处分权人与第三 价值相当的担保。(二)对原权利人的效力笔者认为,在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抵押权的情况下,抵押物的原权利人仍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因为抵押权是对标的物的价值支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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