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经生效,除非受让人已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无权处分物的所有权,如果出卖人尚未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占有脱离物,那么标的物处分权人的 过失责任的承担,更有助于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因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是继续履行,这就使买受人保留了实现交易目的的可能;即使不能通过继续履行实现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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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所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标的物所有权不能完全转移于买受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常见问题」实践中,出卖人将标的房产向银行抵押 开发商的整体规划,由开发商保留该权利比较合理。但是,标的房产的外墙面本身就是房屋的一部分,其所有权自然应当归于买方,开发商品情形规定为“归出卖人”有违公平原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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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财产那样尽职尽责尽心地配置资源,计划生产,如何让经营决策者承担经营管理和决策失误的责任;二是如何约束劳动者不尽责、偷懒、怠工、规避、搭便车或 及其传统公有制财产改革取向问题。本节通过探讨各种具体形态的所有权形式的功能作用,提出确立和保护个人所有权的、保留基本的公有制形式,建立分散利用但具有明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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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担保责任的系统论述,可参见梁慧星:《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载《比较法研究》1991(3),以及黄茂荣著:《买卖法》,202~403页 ,法律行为理论简化到极端。(4)坚持以所有制的等级规定所有权,将所有权“三分法”,确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的严格界限,确定不平等承认和保护的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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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都只能表现为损害赔偿之债。既然他们都无需对真正权利人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更毋庸说是买受人了。这一法律解释从另一角度说明,《拍卖法》确实是承认 人采所有权保留方式担保其价金债权的实现,则出卖人就已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标的物所为的,与买受人期待权相冲突的处分行为,也属无权处分行为[16].依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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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享有所有权,但团体各成员分别行使总有权,发生行使总有财产所有权的效力。总有权是一种成员权,含财产权能。因总有人对总有财产之任一份额均不 双方的权利,并非为不特定人规定不作为的范围。承租人对不动产标的物之占有、使用不具有物权之对抗性质。承租期内,出租人如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保证承租人享有相当于承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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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为他人就该特定物设立定限物权的,买受人取得附有负担的所有权,他只能请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无权要求定限物权人除去其物权。报告主张,此乃物权 的次序关系(第880条)。此外,还可采取所谓次序保留(第881条),即保留将来设定的权利优先于已经登记的权利。”[4]所有这些,不是在反证报告关于时间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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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卖、互易、赠与、清偿、出资等让渡抵押物所有权的行为。[7]我国法院的司法实务长期以来认为,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 法例规定有三种办法:(1)瑕疵担保请求权。抵押物的第三取得人可以依照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抵押物的出卖人除去抵押权。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34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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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不能行使这些权利。由于住户是分散的自然人,为了方便和效率,应当建立一定机构来代表整体住户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机构必须能够真实体现全体住户的 的变动必须进行不动产登记,只要住宅出卖人是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显示的所有权人,买受人基于对这种登记状态的信赖,而向该出卖人购买该住宅,并办理了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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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特约由债权人取得质物的所有权以代清偿(归属质或流质)。另外,日尔曼法上的古质为纯粹的物的责任制,除有特约外,债务人不负任何人的责任,此为其与罗马 》第1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或抵押物被迁移、出卖、出质、移转或受其他处分,致有害于抵押权之行使者,抵押权人得占有抵押物。第38条~40条中规定侵害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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