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特定财产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担保。也就是说,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清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 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据此,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为典型的合同担保方式。此外,其他一些法律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如我国《企业破产法》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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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3)质押,一是指动产质押,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 ,承包人对企业注册流动资金实际上是以财产抵押担保为条件的非法借贷行为,应视为无效合同予以返还,该承包人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对于企业内部员工进行承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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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原则上出质人对标的物应当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将不发生动产质权设定的效力。但动产质押的财产是无登记或者注册制度的财产,债权人往往无法审查出质人是否 物,并赋予二者以不同的善意占有的法律效果。占有委托物,指基于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等实际占有的,属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易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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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特性和构造机制,占有和登记没有能力表现形态多样的物权。占有尽管在法律中是所有动产物权的外观形式,但如果没有当事人设定质权或存在留置权的旁证,它只能表现为动产所有权。 该规定处理。例如,《担保法解释》87条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549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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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特性和构造机制,占有和登记没有能力表现形态多样的物权。占有尽管在法律中是所有动产物权的外观形式,但如果没有当事人设定质权或存在留置权的旁证,它只能表现为动产所有权。 该规定处理。例如,《担保法解释》87条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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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 2、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 ,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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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转让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执行担保的质押,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法院占有,或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以该财产作为 》的有关规定,但它与执行抵押一样,人民法院不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只要出质人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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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本身也不能容纳留置这种方式。这是由于留置是专用于担保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所发生的债权,具有确定的法定性,而不能担保基于追偿权而 ,但可因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特别利害关系,出于双方特殊利益考虑而发生。至于动产质押方式作为反担保也未必完全行不通。当第三人考虑到债务人无可供抵押之物,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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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保证人对应信用担保,保证金对应现金担保,动产质押、不动产抵押等对应实物担保,权利质押对应权利担保。 2.按照发生时间,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和诉讼财产 也不应当解除担保,否则会损害作为弱势群体的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权利。第二,对于合同等财产性质的纠纷,一般只涉及到财产利益,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足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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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制度,以代替不动产典权制度,并弥补不动产抵押及动产质押之不足。⒂ 最后,传统典权关系中由于典权人有取得典物所有权的期待,因而可能愿意设定典权。但 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易生争端。 第四,未办理登记有效典权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我国目前物权法理论和实务并未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典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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