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之间依性质是否可以并存,大致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间,他物权人得在一定范围内支配所有人的财产,他物权当然具有优于所有权的效力 人善意取得之物一般仅限于动产。在不动产上一般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因此,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只是在部分领域起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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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转化等问题作出规定。(1)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表见代理的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大陆法系民法强调,代理制度作为私法自治之扩张 向第三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以及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抗辩。”附:《民法典》“代理”章学者建议稿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条(代理的范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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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解决。当甲乙间买卖契约因受诈欺而被撤销时,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赋予了登记或交付的公信力,即不管登记事实正确与否,对善意第三 地把恶意第三人也包括在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人为割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在联系、抹杀公示公信力的作用。毕竟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公示公信力是有着不同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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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其作为一项制度毋庸置疑,其有利于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是,有学者提出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可以取代物权行为理论,进而论证 较善意取得制度为优。 2、在适用范围上,物权行为理论比善意取得制度广泛。根据传统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一般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行为理论不仅适用于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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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如拾得物、盗藏物的善意购买人;善意承租人、借用人等等),则发生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与善意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的并存和冲突。此时,真权利人的 具有主体资格),如果所有权之诉权适用消灭时效,则会导致国家所有权范围的不适当扩大(所有人的诉权消灭而占有人未获得财产所有权,该财产应属无主财产收归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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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前列。1976年美国标准公司法先向越围无效规则原则发难,该规则经由判例的发展,至今该原则在美国各州已被完全废弃。根据1992年美国示范公司法,公司活动 权利和承担义务,超出目的事业范围的行为无效。然而由于这种规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的安全,其商法则明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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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研究》,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354页。)在不采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保护也是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甲、丁两情形下,如果出现更卖第三人之情形,属于物权行为理论调整的范围;在乙、丙两情形下,则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调整范围。也就是说,物权行为理论关注的焦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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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神圣的对立性制度设计,冲击了财产法的基本逻辑,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制度选择。法律必须通过严格善意取得的构成,即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以彰显通过善意取得 保护。[3](P253)在1999年3月完成的《民法物权编部分修文草案》物权变动方面,为确保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以维护交易安全,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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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滥用。因此, 《德国民法典》第905条明确规定, 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权需于其有利益的范围内方得排除他人的干涉。此外, 第206条规定了权利行使不得 》增加了共同代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职务代理, 以及无权代理时善意第三人的请求权。由于双方代理此前并无明文规定, 民法学界亦未形成一致意见, 司法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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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国际社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立法价值取向。 由于夫妻财产制问题往往影响到第三方的权利,尤其是债权人的权利,各国立法在允许配偶双方在一定范围内选择 所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对此再次予以了确认②。 据此,在夫妻财产纠纷案件中,如果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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